贵州高院发布5起服务保障“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典型案例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 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服务保障“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全省法院聚焦“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为持续改善民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开展的生动司法实践。其中有4个案例是人民法院通过破产审判重整为企业输血,有效促进企业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的同时,还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实现稳增长。

延伸阅读:

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庭外重组转破产重整案

——预重整制度的“贵阳方案”

【案情简介】

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为贵州最早的制药厂,是贵州现存最早的现代工业制造企业。始创于1900年,当时名为“德昌祥药号”。2000年经企业改制成立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祥药业公司),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过度举债,现金流枯竭,亏损加剧,同时存在诉讼、执行案件,导致申请人生产经营困难。截至2021年11月25日,负债总额为99,523.1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272.08%。

2021年11月9日,德昌祥药业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查明,认为其已具备破产原因,对其破产重整关系到企业品牌价值的再生,有利于地方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且经过庭外重组程序进行自我挽救和提前识别重整价值,具有挽救和重整的可能性,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德昌祥药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贵阳某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公开招募了红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两位投资人,并根据两套投资方案分别制作了两套重整方案。2022年1月11日,两套方案同时提交德昌祥药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以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方案为蓝本拟定的《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2月2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德昌祥药业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德昌祥药业公司重整程序。本案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立案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仅用62日完成《企业破产法》规定的“6+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工作。同时,经过庭外重组转破产重整,投资人对德昌祥药业公司的投资总额从最初意向的1.4亿元,在最终确定的破产重整方案中增加到2.32亿元。

德昌祥药业公司在执行期间已经提出了适合自身的市场策略、开发目标,增强了研发能力的投入,在重整执行期间着手强化行政管理及制度建设。仅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三个月,德昌祥药业公司的生产产值达2554.31万元,销售收入达2927.43万元,德昌祥药业公司现有员工200余人,在全部保留破产重整时167名员工的基础上,新增销售骨干力量48人,保障并扩大了社会再就业。

【典型意义】

德昌祥药业公司由于过度举债、经营不善等多方原因,面临困境,濒临破产。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打造“贵人服务”法院品牌,精准有效服务保障稳增长、稳就业工作,灵活运用破产法律制度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稳住了员工就业,给沉疴宿疾的德昌祥药业公司注入新的活力,让这百年老字号的贵州本土药企再次焕发出蓬勃生机。

遵义黔辣苑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价值助力危困企业涅槃重生

【案情简介】

遵义黔辣苑食品公司是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产品为半固态(酱)调味料(油辣椒),现有约5000亩辣椒种植基地,最大年产能4000万元左右,涉及辣椒种植农户3000余户。2015年起,因固定投资金额大、扩张太快造成资金链断裂,导致员工、供货商、经销商大量流失,公司经营差,连年亏损。2021年11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其破产重整申请后启动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与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书》。2022年6月23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遵义黔辣苑食品公司的重整申请。重整期间,合议庭指导管理人编写《重整计划(草案)》,遵义黔辣苑食品公司以共益债模式向投资人借款2500万元用于改造自动化生产线,购置辣椒粉生产及包装设备、玻璃瓶灌装生产线等设备,将公司年产能提高4至5倍,达2至3亿元/年;通过完善产权手续进行融资贷款等方式100%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本息,100%清偿普通债权本金。帮助上下游3000余户辣椒种植户增产增收。2022年8月1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9月15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遵义黔辣苑食品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于2022年底投入1700余万元采购6条各类辣椒产品自动生产线,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提供就业岗位75个,2023年1至2月,公司生产各类辣椒产品8100余件,烘干干辣椒251吨,企业通过重整得以涅槃重生。

【典型意义】

遵义黔辣苑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以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通过以“共益债”的方式引入投资人,将1700余万元投资款用于改造、新增生产线,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和产能,优化商业模式,增强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带动上下游辣椒产业继续发展,帮助3000余辣椒种植户增产增收,彻底摆脱经营和债务困境,实现稳增长、稳就业,助力乡村振兴。

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贵州黔韵福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财产案

——善意文明执行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

【案情简介】

2013至2016年期间,贵州黔韵福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韵福茶业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多次向凤冈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房地产公司)借款。因黔韵福茶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华盛房地产公司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黔韵福茶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101.6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黔韵福茶业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前偿还华盛房地产公司借款本息940万元的协议。因黔韵福茶业公司未主动履行债务,华盛房地产公司向凤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凤冈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黔韵福茶业公司在凤冈县蜂岩镇流转上千亩土地种植茶叶,建有四条生产线的茶叶加工厂,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关厂停业,还欠着三千多万元债务,其中拖欠土地租金和工人工资60多万元。茶园由于无人管理开始荒废,部分村民由于收不到租金开始强行收回土地。另据了解,该公司由于掌握一项特殊的加工技术,生产的黑茶曾在西北几省广受欢迎,黑茶品牌被国家民委纳入重点扶持的农业发展项目。

凤冈县人民法院经分析研判认为,黔韵福茶业公司负债较多,现已丧失继续经营管理的能力,但其得到认证的有机茶园和黑茶品牌价值仍在。据此,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强制管理裁定,采取“强制管理”的执行方式,协商华盛房地产公司接管黔韵福茶业公司的茶园、厂房设备等全部资产,代为清偿黔韵福茶业公司拖欠的土地租金和工人工资,同时协调相关单位继续做好对黔韵福茶业公司黑茶品牌的扶持工作,并按每年80万元经营收入抵偿债务。华盛房地产公司在接手管理相关茶园后,立即投入资金复工复产,招聘数十名员工从事茶叶修枝、茶园除草、茶叶施肥等工作,目前茶园生产正在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

凤冈县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秉承善意执行理念,采取“放水养鱼”策略,将被执行人无力经营的数百亩茶园和加工厂在无法拍卖的情况下,交给申请执行人经营管理,防止被执行资产严重贬损,帮助被执行人走出困境,逐步恢复“造血功能”,既解决了数十名员工就业,保障了国家对我省茶叶品牌的扶持项目,同时有效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正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42天从预重整到重整实现复工复产保交楼

【案情简介】

受经济下行压力和房地产市场下跌的影响,正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云港广场”项目长时间停工停产,导致拖欠118人近370万元工资、1600余套房屋不能交付购房人、大量工程债务无法如期清偿。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决定在庭外对其进行预重整,在法院监督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和正安县突出房开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招募投资人,并以投资款作为共益债务为条件,迅速引进投资款1500万元汇入临时管理人账户。正式受理重整后,通过问卷调查形式征求债权人重整意见,同年9月2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仅用42天就通过重整草案。关于土地税费问题,经多次府院联动,由税务机关对所欠税款进行债权申报,不影响工程验收和产权办理,以保障购房人和债权人权益。

投资款到位后,原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并约定施工进度及工程量,该楼盘复工复建有序推进,2023年1月已通过工程抵债2527.60万元,并拟于2023年4至6月办理竣工验收并交付,其中商铺1264户,公寓432套。该楼盘复工解决约100人就业,商铺交付开业后可安置就业人员约5000余人。

【典型意义】

保交楼是解决问题房开烂尾楼遗留问题,实现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抓手。正安县人民法院通过预重整引入投资人后,在重整程序中尽力实现破产重整对企业的挽救功能,使企业在困境中轻装上阵、主动让利不躺平。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解决土地税费“证缴分离”、工程竣工验收等遗留问题,在工地复工、投资有望、问题可解的预期下,极大地提振了购房人和债权人的重整信心,使本案重整方案得以顺利通过,实现问题楼盘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保障购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某电子商务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平台+骑手”等新型用工模式中,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某电子商务公司系经营网络订餐及配送业务的平台公司,该公司与杨某签订《骑手劳务合同》,雇佣杨某为外卖送餐员,由杨某为某电子商务公司按时按量完成配送任务。合同约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工资按单提成,多劳多得。后某电子商务公司又与杨某签订《业务分包合作协议》,但该协议内容模糊。杨某在配送外卖过程中,接受该公司的工作规范管理,该公司对杨某进行派单、考勤管理。后杨某因工作期间受伤,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及赔偿工伤损失。仲裁委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习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杨某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杨某的其余仲裁请求。宣判后,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产生了“平台+骑手”等新型用工模式。本案在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重点从实际的用工关系是否具有较强人身和经济依附性、用人单位是否有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依法审慎处理新型用工形式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切实服务保障稳就业工作。

一审:罗亚楠

二审:李柏杉

三审:李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