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在自己承包的地上挖鱼塘,为何就违法了?法院这样判!

在自己承包的地上挖鱼塘,为何就违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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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华因承包了某村集体400亩左右土地种植农作物,需修建蓄水池解决农作物灌溉缺水问题,于2021年3月,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德的两亩土地进行互换。不久,李某华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交换后的土地挖成蓄水池,后逐渐扩大、加深成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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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至7月,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李某华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李某华恢复土地原状,消除违法状态。李某华仍未如期进行整改,并在坑塘中抛洒鱼苗进行养殖,增设增氧机和投饲机
经鉴定,李某华损毁耕地面积为9455平方米,其中水田面积3889平方米、旱地面积5566平方米,均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田间基础设施全部遭到损毁,排灌功能丧失,已无法耕种农作物,破坏达到了“特别严重损毁”的程度。2022年10月,李某华对其挖塘养鱼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李某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批准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作其他用途,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损毁耕地面积高达9455平方米(水田3889平方米、旱地5566平方米),数量较大,且被损坏耕地达到特别严重损毁程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李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破坏的耕地进行了复垦,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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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依法归国家、集体所有,对耕地的占用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批准计划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华明知承包的土地是耕地,不顾相关部门的制止,仍用于开挖鱼塘,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承包土地进行经营开发,一定要注意土地利用类型。切莫心存侥幸,非法占用农用地,触犯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撰稿:李胜男 陈艳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