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女子离婚分到的房屋被“前家公”占用,诉其搬离获支持

钟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得到二人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的一部分房间及厅堂,一年后钟女士想搬回去住时却发现“前家公”魏大爷将其所有的房屋据为己用,不仅擅自住在其中一间房间,其他房间及地方也都被魏大爷堆放了众多杂物,后钟女士将魏大爷告上法院,要求魏大爷搬离。五华法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依法判决魏大爷将其堆放在案涉房屋的一层房屋内、靠近山坡一侧的两个房间及后厅内的所有物品清除,排除妨害。
2019年9月,钟女士向五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魏先生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后,两个女儿由钟女士抚养,一个女儿由魏先生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婚后财产即位于五华县某村的一层房产,靠近大门的前面一个房间及前厅归魏先生使用。里面靠近山坡的后面两个房间和后厅则归钟女士使用。法院判决生效后,因钟女士带小孩在外读书生活,未在上述房屋居住。一年后,当钟女士想搬进去居住时,发现其“前家公”魏大爷在其所有的两个房间及后厅堆放杂物。
钟女士多次与魏大爷协商,但魏大爷拒绝搬离,后钟女士无奈将魏大爷告上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现场勘验结果显示,案涉房屋是一栋一层房屋,该房屋后面是山坡,案涉房间位于靠近山坡一侧,该房屋坐向左边的房间内有木床、柜子、桌子、水缸等物品,均是魏大爷放置在该房间内的;右边的房间内堆放有魏大爷用于喂鸡的饲料等杂物;中间的客厅内堆放有斗车、木头等杂物。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前提是对物具有合法的物权。在钟女士与魏先生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案涉房屋靠近山坡一侧的两个房间及后厅归钟女士使用,故钟女士对上述两个房间及后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妨害。魏大爷擅自居住在其中一个房间内,并在另一个房间及后厅内堆放各种杂物,已构成对钟女士合法权益的侵害,现钟女士要求魏大爷将其堆放的物品搬离,理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