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开屏广告违法,“拦精灵”方被判赔偿芒果TV经营者9万元

一场“开屏广告”和“屏蔽广告”谁合法之争落定。由于为用户提供屏蔽开屏广告的服务,“拦精灵”App经营者被“芒果TV”App经营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判赔9万元。随后,“拦精灵”方上诉。
4月17日下午,芒果TV经营者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拦精灵”App经营者北京炎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高玖泰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开屏广告”和“屏蔽广告”谁合法?
对于开屏广告,我国并没有禁止。2023年5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弹窗广告和开屏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也就是说,开屏广告可以有,但要保障用户一键关闭的权利。
法庭上,快乐阳光公司代理律师提出,芒果TV在开屏广告上设置了“跳过”按钮,不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
当前,包括芒果TV在内的视频类App营收主要分为三大块,即会员费、广告费和版权分销收入。快乐阳光公司代理律师称,这些App经营者需要大量资金购买影视版权,广告收益显得尤为重要,设置开屏广告是为了更好提供视频服务。且根据调查,市面上主流App大多设置了开屏广告,是依法合规的正常商业模式,应受法律保护。而炎高玖泰公司通过收费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屏蔽开屏广告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炎高玖泰公司代理律师则称,一键关闭开屏广告是用户的权利,“拦精灵”没有直接屏蔽芒果TV的开屏广告,只是在识别到开屏广告上的“跳过”字眼后,模拟用户点击跳过。这是基于芒果TV自己设置的“跳过”功能,辅助用户完成点击,并没有超过芒果TV的设定范围,不违背芒果TV设置目的,只是为了方便用户一键关闭,并没有妨碍、破坏芒果TV的正常网络服务,因此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芒果TV提供的服务属于“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构成该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诉行为利用了技术手段;二是被诉行为的对象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三是被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产生妨碍或破坏,使其无法正常运行。
合议庭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芒果TV的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提供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服务,在满足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的同时,亦为自身谋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此为市场经营之常态。尽管芒果TV设置了开屏广告,但同时设置了一键关闭按钮,供互联网用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这种开屏广告的设置方式既未违反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也尊重了互联网用户的选择权。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设置开屏广告超出了合法经营、自主决策的范围,不正当不合理地限制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芒果TV 提供的服务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
“拦精灵”屏蔽开屏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议庭认为,“拦精灵”系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互联网用户跳过芒果TV的开屏广告,满足上述规定中“利用技术手段”的条件。同时在案取证视频显示,用户使用“拦精灵”的自动跳过广告功能后,“拦精灵”实际上对芒果TV合法提供的开屏广告页面实施了屏蔽,而非仅仅用技术手段“跳过”。这种屏蔽破坏了芒果TV在依法提供网络服务时开屏广告的投放,影响广告投放效果,进而使广告收益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实质上损害了被上诉人的经营利益,减损其市场竞争优势。
综上,炎高玖泰公司涉案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诉人有关“拦精灵”软件未妨碍、破坏芒果TV正常运行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合考虑芒果TV的影响力和开屏广告刊例价格、“拦精灵”软件的用户量和收费情况、上诉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8万元经济赔偿数额尚属合理,可以支持。同时,一审法院确定的1万元合理支出的数额亦属恰当,予以维持。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校对 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