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中核钛白实控人王泽龙等收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核钛白4月19日公告,实控人王泽龙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中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韩雨辰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20万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8万元,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9万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07万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万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亿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万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3600万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1800万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540万元,韩雨辰承担0.5%即60万元;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万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万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1050万元,洪浩炜承担20%即700万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525万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157.5万元,韩雨辰承担0.5%即17.5万元。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