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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醉酒者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提出: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释》首先列举了“暴力袭击”的行为: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同时提出,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暴力袭击”。

另外,《解释》明确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形: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同时,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现实中,袭警犯罪主要发生在酒后,肇事人常常以“喝断片”“不清醒”推诿责任,对此,《解释》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解释》提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并列举了相应处理措施: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解释》还对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作出区分,并依照相应犯罪作出处罚。

《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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