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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看法 ▏大龄女青年被退婚,定亲钱等费用该退吗

彩礼作为传统婚嫁习俗由来已久,其形式、数额以及谁出、谁收,各地规矩不同。现实生活中,因彩礼产生的纠纷纷繁芜杂,有的因彩礼数额分歧导致分道扬镳,甚至为返还彩礼对簿公堂。最近,北京昌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大龄女青年突然被退婚,男方索要定亲钱和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钱的官司,其结局耐人寻味。

相关报道称,本案中的女方40岁,至今没有结婚,对于突如其来的退婚以及索要返还彩礼,深感委屈。应诉中,女方亲属表示,她很善良,已主动退还188000元彩礼,女方没有过错,男方却突然悔婚,不应再退还定亲钱和三金钱。男方代理人称,因买车要求没有达成,女方拒绝登记结婚,应返还定亲钱18000元和三金钱20700元。介绍人则说,男方觉得女方条件一般,还不通情达理。最终法院认为,这笔钱超过了交往双方互相赠与的一般金额,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没有共同生活,女方应当返还男方这38700元钱。

笔者发现,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退还彩礼的各种情形有规定,最终未能缔结婚姻的,收受彩礼一方原则上应返还。此外,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或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等,由此可见,法律是根据实际情况平衡双方利益。司法解释对不属于彩礼的范围作了规定:生日、节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由此可见法律提倡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笔者认为,彩礼和嫁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蕴含诚意、祝福以及人情世故,不代表给得多就有诚意,给得少就不真诚、丢面子。要取决于双方实际情况和思想观念,切莫跟风攀比。婚姻是两情相悦的事,如果脱离自身实际,举全家之力或举债来筹措彩礼,不仅给一方带来沉重负担,往往也会给婚姻埋下隐患或给背后的家庭带来烦恼,莫让彩礼成为婚姻的“拦路虎”。

评论员 任国勇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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