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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658.05万元!佛山2024年“冬狩”行动成效显著

2024年10月至12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发挥连续作战精神,聚焦民生热点痛点领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冬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网络交易、“铁拳护老 守护夕阳”“乱收费”、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电动自行车等六大领域违法行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1月17日,市监局向新闻媒体公布相关行动案例。

据统计,本次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20928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2097个次,共立案594宗,案值475.82万元,结案471宗,罚没658.05万元,移交公安机关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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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测专项行动

2024年5月,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软体家具,其在产品页面宣传“预售,现在付款,20天内发货”等内容。消费者于2023年11月11日在当事人网店购买沙发后,多次与当事人网店客服沟通催促发货,客服人员两次延期后,均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货。截至2024年3月7日,当事人尚未发货。

当事人未按商品宣传页面标注的发货期限及网店客服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履行发货义务,且在约定期满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发货、赔偿损失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11月,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处罚。

“铁拳护老 守护夕阳”专项行动

2024年3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佛山市某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长沙某电子有限公司购入二类医疗器械“红蓝光治疗仪”,并通过以下方式对该治疗仪产品进行营销:一是当事人通过PPT演示等方式宣传该产品具有对“肠胃炎、胃溃疡、肺炎、肝炎”等疾病的治疗功能和保证治愈的承诺,经查,上述内容超越该产品的适用范围;二是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中国产品质量监督协会颁发的“中国养老行业最佳示范企业”“中国质量承诺诚信经营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等牌匾,经查,中国产品质量监督协会已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于2021年5月19日被民政部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近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2024年7月,南海区九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群众举报对佛山市南海区某瑞健康咨询服务部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采用在门店开设养生健康讲座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销“高能健康仪”,讲座使用的PDF 文档包含以下内容:现在使用高电位治疗,净化血液、活化细胞、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改善微血循环,那么瘀血即去,新血即生,经络通,血流通、一通百通。当事人承认高能健康仪不具有上述PDF宣传资料中的使用效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近日,南海区九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整治“乱收费”专项行动

2024年6月,三水区云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涉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始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并公示了收费标准,包括“1.类型:室内,车型:小型汽车,白天(7:00-18:59)5元/次/辆,夜晚(19:00-6:59)10元/次/辆”。2024年1月,当事人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内容为:“1.类型:室内,车型:小型汽车,白天(9:00-18:00)5元/次/辆,夜晚(18:01-8:59)10元/次/辆”。当事人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但未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当事人调整上述收费标准后累计向381辆次汽车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累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共计1905元,当事人于2024年9月统一对上述收费进行了退费,共退费809元,剩余1096元未能退费。近日,云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6元;2.罚款1000元。

同年5月,三水区白坭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某丰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缴纳水费、污水处理费后,根据场地租赁合同开具水费通知单向承租方收取相关费用,约定水费收费标准为实际用水量×单价(当地工业用水单价+0.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实际污水量×单价(当地污水处理费单价+0.1元/立方米)。当事人收取费用后向承租方开具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经核,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向承租人收取水费单价、污水处理费单价超过政府定价,合计多收水费、污水处理费合共2697.9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三水区白坭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全额退还多收价款,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697.94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2024年5月,顺德区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顺德区均安镇某好电器商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及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售的2台燃气灶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售的4台燃气热水器未获得3C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有2台燃气热水器的产品合格证的生产日期有篡改痕迹,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

2024年10月,顺德区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2.罚款11030元;3.没收涉案2台燃气灶和2台燃气热水器。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2024年8月,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某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校准的仪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6月对10台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环保检验时,使用未经校准的汽车排气分析仪对车辆进行高怠速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且数据无法复核,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10月,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年8月,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联合技术专家对广东某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当事人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及供应商管理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当事人未能提供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服务商的有效评价记录(检定授权资质证书及资质能力范围、CNAS 校准资质证书及资质能力范围等);2.当事人出具的2份废气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烟气温度”的数据及结果,但对应的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的校准证书未能提供“烟气温度”的校准记录,另1份废气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对应的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的校准证书出具了“烟气温度”的校准结果,由“广东量化”校准,但网查广东量化校准机构不具备该“烟气温度”校准的资质。

经查明,当事人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未能提供“烟气温度”项目的校准记录,或无法溯源“烟气温度”的校准情况, 因此当事人在出具上述检验检测报告时使用了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4年10月,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

2024年9月,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质量快检结果(快检结论为不合格)对佛山市南海区某杯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车行在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均存在“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前后轮中心距不合格”的问题,有1台还存在“整车质量”“产品合格证不合格”的问题。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12月,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7000元;2.没收3台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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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高明区明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移交线索,对佛山市高明某驰摩托车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在监督抽查中的检验结论为:样本的所检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照明亮度值、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布线、导线与连接-布线、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和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高明区明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996元;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3.没收涉案产品1台。

文 | 记者 梁正杰 通讯员 曾夏
图 | 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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