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黄金粉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森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珊、谢某璇、郑某秋、袁某君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20日,5名被告人受他人雇佣,由吕某森作为押货人员,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穿着特制内衣,以贴身藏匿的方式,欲搭乘邮轮将黄金粉末携带出境,后在海关监管区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
经查,谢某璇、郑某珊、郑某秋、袁某君分别走私贵重金属3236.79克、3242.67克、3244.18克、3237.04克,总重量超过12千克。经检测,案涉贵重金属为纯度99.8-99.9%的黄金粉末。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森等5人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走私贵重金属出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依法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5名被告人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5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携带或复带金银出境,中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者超过原入境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据此,确需携带贵重金属出境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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