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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好行为保全,为我方当事人赢得500万违约金

🕰案件背景

原告:贸易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敏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设备公司

📃案件简介

这是一起上下游的代理合同纠纷。贸易公司作为丹麦某公司在中国华南地区的独家一级代理商,一直卖得风生水起。设备公司呢,是贸易公司授权的二级代理商,两家在2010年就签了代理合同,规矩定得明明白白,包括销售区域、进货渠道、不能抢生意,还有代理期限这些。

⏳办案经过

可设备公司不争气,连续两年没完成销售任务,贸易公司一气之下就取消了它的独家二级代理权。这下可好,两家打起了官司,一打就是七年。更麻烦的是,这期间意大利厂家也跟贸易公司解了约。根据合同,设备公司这时候是不能再卖这个产品的,得等两年。但贸易公司后来发现,设备公司不光代理权被取消前就跨区域进货,取消后还在偷偷卖,真是气不打一处来。

📍我方目标

贸易公司这回是铁了心要讨个说法,不光要设备公司赔违约金500万,还得让它两年内不能卖这个产品。但诉讼得花时间啊,万一到时候判决下来,设备公司早卖完了,那不白搭?所以,我方果断申请了行为保全,想让法院先别让设备公司卖了。

📣我方答辩

面对设备公司的复议申请,我方提出以下主要答辩观点:

1️⃣《民事诉讼法》未限定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进行不可回转性的违约行为,申请人即可申请法院先行制止。

2️⃣行为保全是一种程序保护,对实体权利与事实的查明是诉讼审查的任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只要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将来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或申请人损害进一步扩大,即可作出保全裁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设备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禁售期内自行经销产品,判决其自本案诉之日起至2020年10月停止销售产品,并赔偿贸易公司违约金500万元。

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了一审判决的合法性,指出设备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不再经销同品牌产品,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20年9月,验证了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案件效果

这案子可是行为保全制度在违约领域的一个大突破。贸易公司不光赢了官司,还通过行为保全,确保了判决能真正执行,没让设备公司再捣乱。本案林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行为保全申请,并通过最终判决结果反证了该措施的有效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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