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 黄喆
文 | 郑伟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在这一年,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提出新要求,保险业努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监管部门引领树立大保险观,财产保险业推动高质量发展付诸行动,人身保险业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提出新要求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要部署,这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保险业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也要写好这个续篇和新篇。《决定》对保险业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在航运保险方面,要求“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在科技保险方面,要求“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在农业保险方面,要求“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在社会保障方面,要求“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并“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重要内容。保险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作为经济金融工具箱中具有独特优势的治理工具,既具有金融普遍的资金融通功能,又具有特殊的风险保障功能,必将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024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继2006年保险业“国十条”、2014年保险业“新国十条”之后,国家层面指导保险业发展的又一重磅文件。《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可以用“一二三四”来概括,即一条主线、“两器”、“三网”、四个“必须坚持”。一条主线是“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两器”是指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三网”是指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四个“必须坚持”包括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坚持人民立场、必须坚持从严监管、必须坚持深化改革。《若干意见》对保险业发展提出了2029年和2035年两阶段的发展目标,主体部分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分三个板块依次展开。《若干意见》是指导未来五到十年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险业努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自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之后,保险业一直在积极行动。2024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并要求保险机构坚持保障本源,持续优化保险产品和业务结构,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2024年,我国保险业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方面有如下举措及成效。
科技金融方面。2024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针对性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对于初创期企业,《通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企业创业责任保险,满足风险保障需求,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保险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对于成长期企业,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优化“三首”保险运行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于成熟期企业,支持保险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风险管理与保险解决方案。此外,《通知》还鼓励保险机构拓展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中断保险,分散企业研发风险,助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4年1-8月,我国科技保险保费388亿元,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等科技活动提供风险保障超过7万亿元,其中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为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新材料应用提供近1万亿元风险保障。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各类基金和股权投资,截至2024年7月末,保险资金长期股权投资达2.7万亿元。此外,宁波、上海临港、武汉东湖等地区在科技保险试点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
绿色金融方面。2024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绿色保险是指保险业在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治理、绿色产业运行和绿色生活消费等方面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包括负债端和投资端两个方面。在负债端,《指导意见》提出提升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障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九项重点工作任务;在投资端,《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绿色投资管理体系、强化保险资金绿色发展支持、加强绿色投资流程管理等三项重点工作任务。2024年上半年,我国绿色保险赔款支出达850亿元,对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发挥了积极作用。
普惠金融方面。2024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围绕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广泛覆盖、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并要求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的普惠保险发展体系。《指导意见》强调从五个方面丰富普惠保险产品服务。一是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保障水平;二是加大特定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新市民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特殊职业群体的保险保障供给力度;三是提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四是积极参与重点领域如农业、养老、健康、突发事件应对的风险保障;五是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截至2024年6月,我国农业保险为1.64亿户次农户提供保险保障,大病保险覆盖人群达12亿人,保险业积累的养老准备金超过6万亿元、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超过2万亿元,在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的普惠性保险需求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养老金融方面。2024年10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一、二、三支柱,进一步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创新。商保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符合条件(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商保年金新型产品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积累期,二是领取期。在积累期,重点是投资积累、保值增值,各类金融机构均可参与,各有比较优势;在领取期,重点是进行长寿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在这方面有独特优势,因为商保年金特别是年金化领取的商保年金,基于精算技术,可与“生命不确定性”更好地关联起来,为“长寿风险”提供更好的保障。截至2024年6月,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已积累养老金规模超过6万亿元,覆盖近1亿人,为助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快补齐第三支柱短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作出了积极贡献。
数字金融方面。在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字化转型中的数据安全和金融安全。《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要求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评估、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基线。“效能”和“安全”是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两大重点,其中安全是基础,是发挥效能的前提。下一步,在数字保险发展过程中,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管理,防范数字技术等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新风险,提高运营韧性。同时,从监管角度,要健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保险监管体系,增强新技术新风险背景下的保险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三、监管引领树立大保险观
大保险观强调保险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强调要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保险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
2024年,保险业通过风险保障、资金运用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4年,保险业赔付超过2.3万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1521亿元,同比增长6%,为1.47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超5万亿元。截至2024年8月末,保险业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28.8万亿元,同比增长12.2%;保险资管产品和保险私募基金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登记规模超过1.7万亿元,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规模近7500亿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产品登记规模超过4300亿元;保险资金通过上市公司股票、直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向科技类企业投资超过6000亿元。
2024年,保险资金积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来源稳定的特点,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价值投资者。截至2024年8月,保险资金长期股权投资2.8万亿元,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超过3.3万亿元。此外,保险机构通过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试点基金运行良好。
同时,在引领树立大保险观、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始终把防控风险作为持续主题。
2024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等,并就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等事项作出安排,进一步夯实保险监管的基础。
四、财产保险业推动高质量发展付诸行动
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二十条具体措施。其中,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部分,提出了财险业四个方面的重要工作,为未来五年财险业发展明确了方向。一是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重点包括科技保险、绿色保险等;二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涉及农业保险、房屋保险、综合运输大通道保险、责任保险等;三是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包括航运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出口信用保险、“一带一路”再保险共同体、一揽子风险管理和金融服务等;四是支持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涉及多层次巨灾保险、气候保险、保防减救赔一体化服务等。
2024年,财险业在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领域完善制度、积极作为,取得了新成绩。
巨灾保险。一是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2024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一方面扩展了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从单灾因(仅地震)扩展为多灾因,既包括地震风险,又包括台风及其引起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风险;另一方面提升了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额水平,新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额分别从原来每户5万元和2万元提升为每户10万元和4万元。二是实践探索取得新进展。2024年2月,河北省为全省城乡居民投保综合巨灾保险,标志着全国首单全灾种、广覆盖、长周期的综合巨灾保险落地河北。“全灾种”是指保障风险不仅包括地震风险,而且涵盖台风、暴雨、洪水、暴雪等风险;“广覆盖”是指采取省级统筹投保方式,一张保单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巨灾保险覆盖;“长周期”是指保险协议期设定为5年,且计划长期开办。此外,2024年夏季我国南方地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截至2024年8月,保险赔付约28亿元,保险机构投入人力约8.7万人次,派出查勘救援车辆约5.8万辆次,较好地支持了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
农业保险。2024年1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做到应赔尽赔”的要求。针对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有关问题,《通知》从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提高理赔服务质效等十个方面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细化监管规定,更好保障农户权益。2024年,农业保险围绕“扩面、增品、提标”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将玉米、小麦、水稻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并丰富了地方特色农险产品。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202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 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内贸险保障力度、加强组织实施和跟踪问效等方面政策。《意见》强调积极发挥各类保险公司作用,加大对重点企业保障力度,发挥好内贸险在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和优化贸易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质效。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企业投保内贸险。这将有利于发挥保险在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优化贸易环境、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保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质效。
出口信用保险。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公司”)监管作出专门规定。2024年,出口信保公司年度承保金额首次迈上1万亿美元大关,在促进外贸稳中提质、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出口信保公司是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在保障对象、产品服务、风险管理及经营模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出台专门监管规定,对于引导出口信保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贸易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五、人身保险业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2024年,人身保险业除了在前述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领域加快发力之外,还在完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等领域持续深化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
2024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说明的是,2025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自3月起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将按新办法作相应调整。
2024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明确了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有关事项,引导行业适时下调产品预定利率。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自2024年9月1日起,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二是自2024年10月1日起,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三是自2024年10月1日起,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四是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由保险业协会发布预定利率基准值,达到触发条件后,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其中,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是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贯通市场利率向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的有效传导,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负债成本调节机制,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在战略上,要将“加强利率风险管理”置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战略之中;在负债端,要积极推进产品转型升级,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产品;在资产端,要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的投资管理能力;在资产负债管理上,要做好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等工作,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原文分两期刊载于《中国银行保险报》2025年1月15日和22日
作者简介
郑伟
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任等。兼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APRIA)主席、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国际学术期刊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编委等。主要研究领域: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社会保障。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责编:度量、雨禾、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