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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流沙河镇一商店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您好,我要举报流沙河镇某商店无证售卖烟花爆竹!”1月15日,接群众举报,流沙河镇查处一起非法经营、储存烟花鞭炮案,现场查扣烟花鞭炮200余件。

接到举报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流沙河镇应急事务中心迅速出击,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与属地乡镇、派出所展开联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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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在店内、当事人老宅清点出烟花爆竹200余件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扣押非法经营物资,并联系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对涉案烟花爆竹进行登记,将货物当场扣押并安全转移,以消除事故隐患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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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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