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4日22时许
因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
其亲属呼叫代驾司机任某
驾驶汽车将其送回家
任某代驾车辆行驶至
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附近
张某用拳头击打司机任某背部
代驾司机任某报警
顺庆区公安分局西河派出所接110指令后
处警民警身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前往处置
在民警处警期间
张某情绪激动
不听民警劝阻
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
并言语恐吓
用身体撞击民警
用手击打民警面部
致民警受伤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遵守法律底线,自觉约束自身行为,遇到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积极配合,切勿因一时冲动作出违法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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