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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是刑警》“清江两案”的侦破看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抢劫案

一、“不仅要破案,还要诉得出去”

最近看完了《我是刑警》这部电视剧,从中感受到犯罪的凶残、警察打击犯罪的不易。据说,其中几个案件改编自真实案件。

男主角秦川多次强调一个理念:不仅要破案,还要诉得出去。这必然要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认定犯罪事实要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如果所收集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程度,疑点重重,事实不清,就把抓起的这个人当成作案人员,把他起诉、判了重刑了,不但没有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放走真正的犯罪分子,还冤枉无罪之人。

二、“清江两案”的侦破

《我是刑警》后面讲了几个旧案的侦破,其中一个是“清江两案”——一个派出所警察被杀、枪支被抢走,一个银行行长及其家人在家中被杀。行长家中存在几枚疑似犯罪嫌疑人的指纹,遗留的弹壳来自警枪,但即便如此,前后投入了巨大的警力,也没能破案。

在积案攻坚阶段,恰好有一位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被送看守所羁押,同样被要求提供指纹,居然和之前作案现场遗留的指纹对上来,被当作“清江两案”的犯罪嫌疑人。

不过,该嫌疑人不认可做了“清江两案”,称自己认识行长,进去行长家帮忙搬东西。这个辩解的目的是对遗留现场的指纹作出解释,以摆脱自己没有入室杀人的嫌疑。

如果他就保持沉默,不再解释了,只是凭借他的指纹和现场指纹对应得上的证据,相对薄弱,较难达到指控他犯罪的目的。一是,存在他入室帮忙搬东西的可能;二是,即使他的辩解不可信,指纹证据也只能证明他到过现场,无法进一步证明作案事实。

所幸通过测谎,他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主动把警察带到丢掉警枪的江边,指认自己丢枪的地方。秦川没有停留在口供的满足上,进一步强调,再难也要把这把枪找到。

于是,警察用了好几天时间到江里找枪,最后还动用了军队、金属探测仪的力量,把生锈的警枪给找到了。

这个物证完善了案件的证据链条,涉及“先供后证”: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找到外人不知晓的作案工具等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可信的,这些供述也能够与找到的证据相互印证。

三、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抢劫案:伪造出来的辨认现场过程

我担任第二被告人申诉代理人的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抢劫案(2024年7月15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由审监二庭办理,案号:(2024)粤刑申607号),其实也可以遵循着侦查人员的侦破路径来分析案件有无问题。

侦查人员根据杜某良承认自己参与的2002年1月22日、2月19日的两起抢劫案(发生在三某市),来认定杜某良及与其经常在一起的杜某乾、程某贤、何某昌等人为2002年3月9日案件(发生在南某市)的犯罪嫌疑人。应该说,这个过程是正常的。

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在第一、二次笔录均没有说自己参与3月9日案件,第三次笔录才出现自己参与3月9日案件。

他们去现场的辨认记录都是在第三次笔录之前,辨认过程还写着:他们能指认出作案地点,是他们带侦查人员去作案现场的。杜某良、程某贤没有在辨认笔录上签名,侦查人员就写:因翻供,拒绝签名。

这似乎反映了“先供后证”,但是,明显存在矛盾。

他们在第三次笔录之前,都没有认可犯罪、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怎么可能带侦查人员去作案现场?杜某良、程某贤都还没有认可自己参与3月9日案件的笔录,怎么来“翻供”之说?从现场回来后反而有认罪笔录了,怎么在现场时不肯签名了?

可以推断,其实并不是他们主动带侦查人员到作案现场,而是反过来,由侦查人员带他们到作案现场,他们在一审开庭也说了这一点。这样的现场不是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指认而找到的,辨认笔录记载的辨认过程是伪造的、不真实的。

这样的破案过程不自然、不正常。

四、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抢劫案:查获的弹簧刀怎么到了现场?为何没有检验出血迹?女被害人为何看到的是可对折小刀?

男被害人被捅死了,作案人员必然持有刀。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有罪供述提到了弹簧刀,而侦查人员正好在程某贤家中搜出两把弹簧刀。原审裁判认定,这就是作案工具。

这似乎也是“先供后证”。问题是:

1、女被害人多次陈述说对着自己的小刀是可对折小刀。那么,弹簧刀还怎么成为作案工具?

2、侦查人员检验了两把弹簧刀,没有检验出血迹成分。杜某乾有罪供述只是提到何某昌用叶子擦过带血的弹簧刀。这把弹簧刀必然带有血迹,为何却检验不出血迹?

3、杜某乾有罪供述为何却说有三把弹簧刀?他还说自己拿的是弹簧刀,而程某贤有罪供述却说杜某乾拿的是铁水管。

4、杜某良有罪供述称:抢劫前,程某贤把身上的二把弹簧刀拿出来,一把交给了何某昌,一把交给了杜某乾。

杜某乾有罪供述称:抢劫前,杜某良拿出一把弹簧刀交给杜某乾,他和何某昌各拿一把弹簧刀。

程某贤有罪供述称:在实施抢劫时,杜某良从上衣袋(有的说裤袋)拿出一把刀,何某昌从裤袋中拿出匕首。

三人关于弹簧刀来到现场、分发的供述不一致。到底弹簧刀是谁带来现场的?原审裁判是认定杜某良分发弹簧刀,意思应该是杜某良带刀来现场。为何就没有按照杜某良有罪供述、程某贤有罪供述来认定?

5、杜某良有罪供述称:当晚抢劫后,二把弹簧刀则交还程某贤保管。

杜某乾有罪供述称:抢劫后,我将弹簧刀交还给杜某良,而他们的弹簧刀、水管我就不知道在哪里了。

程某贤有罪供述称:抢劫后,何某昌将刀给了杜某良;第二天,杜某良打电话叫我从他家将当晚作案的两把刀拿到家中放好,当时只有他老婆阿雪在。

两把弹簧刀确实是在程某贤家中搜获。所以,到底是3月9日晚上抢劫后,刀交给程某贤保管,还是第2天(3月10日)才由程某贤保管?

6、案发一个半月后、三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杜某良妻子潘某珠证言称:程某贤是在2002年年初八(2002年2月19日)之后的几天内到杜某良家拿过刀。

这个日期为何与程某贤关于3月10日到杜某良家拿刀的有罪供述不一样?

7、虽然潘某珠是杜某良的妻子,但证言中立,更有可信度。此外,程某贤、杜某良无罪供述称,程某贤是2002年2月19日(正月初八)去杜某良家拿弹簧刀,且只有这一次。因此,2月19日之后的几天内(3月9日案件发生之前),程某贤就从杜某良家中拿了弹簧刀到自己家中。

杜某良确实在2002年1月22日抢劫案件中使用过这两把弹簧刀,后因为2月19日抢劫案被通缉,才叫程某贤到家里把弹簧刀拿走。

既然如此,这两把刀似乎应该是程某贤带来作案现场的。杜某乾、程某贤有罪供述不符合刀此前由程某贤保管的事实。

杜某良有罪供述称,刀由程某贤分发,抢劫后,交还给程某贤保管。这似乎也符合刀此前由程某贤保管的事实。

但是,为何杜某良有罪供述没有交代过程某贤在2002年2月19日之后的几天内在去杜某良家拿刀的事实(侦查人员不可能不问弹簧刀是怎么来的)?为何杜某乾、程某贤有罪供述却与杜某良有罪供述不一致,没有说是程某贤带刀来的?为何程某贤有罪供述却说抢劫后第2天才去杜某良家里拿刀来保管?

8、在“先供后证”的逻辑下,弹簧刀的种种疑问并不能印证杜某良等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反而突出真实性存疑。弹簧刀极有可能没有到过作案现场,不是作案工具。

女被害人在约5个月后到检察院做笔录称当时好暗,看不清什么类型的刀。原来的办案人员的逻辑是,这似乎就可以否定此前稳定的作案工具是可对折小刀的被害人陈述。杜某良等人就被起诉、定罪判刑,一个死缓,两个无期徒刑。

这样的破案过程不自然、不正常。

五、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抢劫案:铁水管在哪里?

杜某良等人有罪供述均说,有铁水管是作案工具。

问题是,他们都没有说出铁水管在哪里,侦查人员也没有扣押铁水管在案。

既然两把弹簧刀都能供出来具体位置,为何铁水管就不能供出来具体位置?

这样的破案过程不自然、不正常。

六、结语

“清江两案”的侦破是自然的,侦查过程没有异常,“先供后证”得到正确的贯彻。

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抢劫案中,侦查过程也有一些“先供后证”的表现,但存在伪造辨认过程、弹簧刀很可能不是作案工具、没有找到铁水管等异常问题。

这足以让我们怀疑杜某良等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是我们提出申诉、希望广东高院启动再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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