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5日讯(通讯员 金真 张之夏)“警察同志,我可能被骗了!”3月1日15时许,辖区居民郑女士神色焦急地来到大祥区东湖寺派出所报警。据郑女士反映,2024年4月,郑女士偶然结识了一位自称是警察的男子,名叫孙某某。期间,孙某某经常给郑女士发送“工作照片”获取郑女士的信任,一段时间后,两人便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但恋爱期间,所有的日常开销都是郑女士买单,且孙某某多次以还车贷、资金周转等为由向郑女士“借”钱。
2024年10月,郑女士发现这位“警察”男朋友虽然有“警服”和“工作证”,但是很少见他去上班,也没有收入来源,于是郑女士便去质问孙某某。孙某某则辩解称自己工作性质特殊,且给郑女士写下了一个5万元的欠条。两人交往至2025年2月,孙某某一直以各种借口不还钱,郑女士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在朋友的提醒下,来到东湖寺派出所报警。
经核实,办案民警罗浩发现孙某某并非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于是将孙某某传唤至办案场所接受调查。
孙某某网购的仿造“制服”“警官证”。
据孙某某交代,2023年5月,其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仿造的“制服”“警官证”,在朋友圈里通过照片、视频等形式将自己包装成“民警”。
2024年10月以来,孙某某还在朋友圈多次发布“工作照”及“介绍工作”等诱骗信息,先后骗取了其他3位受害人钱款数万元。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落网。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对自己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