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批9个CCER项目的减排量于2025年3月6日在指定注册登记平台完成登记,其中不少是海上风电项目。
2.CCER是“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的缩写,可用于抵消碳排放。
3.生态环境部总经济师张昕表示,该中心严格审核项目和减排量质量,期待更多真金白银的收益流入绿色低碳行业。
4.对于公众关注的造林碳汇项目争议,张昕表示,生态环境部正在编制“百问百答”,加以解释和指导。
5.张昕表示,财政补贴不影响项目参与CCER交易,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方法学,进一步收紧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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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首批减排量完成登记,其中不少是海上风电项目。视觉中国|图
2025年3月6日,首批9个CCER项目的减排量终于在指定注册登记平台完成登记,业界对此期待已久。
CCER是“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的缩写,包括林业、能源工业(光热发电、海上风力发电等)等类型,可用于抵消碳排放。截至2025年3月6日,自愿碳市场已公示项目78个,其中通过审核并登记的项目14个,预计计入期内总减排量5732万吨。
“我们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审核项目和减排量质量。”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总经济师张昕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中心为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负责CCER项目注册登记和方法学等规范制定。“我们同样期待了很久,希望能让更多真金白银的收益真正流入绿色低碳行业。”
张昕称,这些CCER项目中,有的在公示环节收到了大量公众意见。一些共性问题在方法学和政策文件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项目业主、开发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等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其自主公示的材料中出现一些低级错误,引起外界关注。
回应造林碳汇项目争议
CCER项目公示收到了不少公众意见反馈,其中造林碳汇项目存在的共性问题最多。例如,林权证明材料无效或缺失、土地合格性问题、碳层划分不合理等(详见南方周末报道《格式错误,公式乱码……“卖空气”项目遭全网围观》)。
张昕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自2024年以来,关于CCER项目遇到的共性问题,生态环境部组织各方讨论了多轮,正在编制“百问百答”,加以解释和指导。
例如碳层问题,目前方法学中规定的一些树种虽不完全适用于全国所有林地,但可以在项目开发中作为参考,方法学对碳层划分进行了细致科学的规定,未来还可以进一步优化碳层划分的技术要求,兼顾科学性、适应性和易用性。
同时,也有部分问题无法通过“百问百答”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优化完善方法学。
例如林地权属问题。对于林地权属的认定,造林碳汇方法学明确要求:申报项目应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证、林权证等法律凭证,或取得相应授权。未能出具上述法律凭证或相应授权的林业项目,按照自愿碳市场规定,暂不满足开发为CCER项目的条件。
对此张昕表示,生态环境部正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加强行业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吸收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研究进一步优化方法学及有关规定的可行性。
财政补贴不影响项目参与CCER
首批CCER公示项目中,除造林碳汇项目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也占了较大比例,包括并网海上风力发电和并网光热发电。
对于并网海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有企业存在困惑,此前享受过国家补贴的项目,是否还有资格开发CCER?是否具备额外性?
额外性是国际通行的自愿碳市场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要求项目相较于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这样才有可能参与自愿碳市场交易并获得收益。
对此,张昕表示,项目享受补贴并不影响其减排量登记为CCER和参与CCER交易。在并网海上风电方法学制定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到项目所能享受的电价财政补贴等各类政策支持。在此基础上,仍因财务指标差等困难而无法顺利实施的项目,通过自愿碳市场给予额外的资金支持,这与电价补贴收益的普适性有显著区别。
从政策规定看,各有关部门从未出台政策规定“享受补贴的项目不能申请CCER”;从国际通行规则来看,享受补贴和参与自愿减排机制也不冲突。
2025年3月6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显示,首批9个CCER减排量完成登记。网站截图
并网海上风电方法学中规定的适用条件为“离岸30公里以外,或者水深大于30米的项目”,这被称为“单30”。满足“单30”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很高。根据调研的四十余个案例(其中补贴项目数量约占70%),含补贴和不含补贴的项目设计投资收益率在4.24%-7.86%之间,均低于8%的行业投资收益率基准值。海上风电项目免于额外性论证,可以减少给项目业主带来的项目开发成本。
张昕称,CCER政策的导向是,支持具有额外减排效果的项目,鼓励企业实现低成本减排,可解决行业普遍存在的成本偏高问题。
无论CCER方法学对适用条件的设定有多严格,也不能排除个别市场竞争能力很强的企业,在满足CCER方法学规定的条件的同时,项目自身获得的收益也能盈利。“尽管存在这种个别情况,但从总体情况看,海上风电行业减排成本是普遍较高的。CCER方法学对这类行业‘免于额外性论证’的做法,兼顾了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张昕称。
随着行业技术不断进步、成本不断下降,方法学也会随之动态调整。张昕表示,当越来越多满足“单30”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在没有CCER收益的情况下也能盈利,主管部门也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方法学,进一步收紧适用条件。
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
张昕介绍,重启后的自愿碳市场管理有三个特点。一是自愿参与。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均由企业自主申报,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作用。二是基于诚信原则。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双承诺”,共同对项目开发和审定核查的质量负责。三是社会监督。对项目和减排量有关情况均设置了公示环节,实行充分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提升项目质量。
项目业主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包括公示、审定与核查、申请登记三个主要环节。
在公示环节,项目业主自主公示有关材料,征集意见,接受监督,材料质量由项目业主负责,未经审定与核查机构核实,也未经注册登记机构审核。
在审定与核查环节,第三方机构开展审定与核查,核实无误后出具报告,报告中应对公众意见处理情况进行说明。
在申请登记环节,项目业主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注册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项目和减排量方可获得登记。对于不符合适用条件、项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对公众意见未进行合理有效说明的,均不予登记。
张昕说,自愿碳市场建立了充分公开透明的机制,将项目和减排量开发中的各个环节都“暴露在阳光下”,通过公众力量加强社会监督,比起仅依靠主管部门监督,事半功倍。公众意见不仅能保障项目高质量,还有助于完善管理机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张昕介绍,我国自愿碳市场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经验教训,对涉及减排量质量的薄弱环节重点分析研判,提前制定风险清单。
在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对国际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比较研究中,中国自愿碳市场因制度规则、审核流程的严格和全流程的公开透明受到关注。张昕称,在目前国际主流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中,部分国际金融机构已将中国自愿碳市场列为要求最严格、项目质量最高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