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技术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付子堂等12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交的《关于尽快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法的建议》中表示,在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应用的关键时期,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驾驶汽车法》(以下简称自动驾驶汽车法),以统一当前分散式、地方化立法,为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付子堂说,2024年6月以来,我国9个汽车生产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入选第一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名单,20个城市(联合体)入选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因此,该项立法势在必行,有助于填补国家层面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供给的空白,吸引更多资本和技术的投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自动驾驶汽车及相关产业协同发展,为自动驾驶汽车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我国当前的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呈现分散式、地方化特点。”付子堂表示,中央层面主要以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法律位阶较低。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自动驾驶汽车地方立法,存在地方立法效力、空间有限等弊端。对此,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法有助于破解分散立法、地方立法的窘境,推动自动驾驶汽车跨区域规模化应用。
他认为,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法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全球自动驾驶汽车乃至人工智能规则上的话语权,使我国有机会为自动驾驶汽车国际标准的制定提供中国方案。
据此,付子堂等12名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自动驾驶汽车法纳入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统筹,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公安部、科技部、工信部、网信办、大数据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立法工作组开展研究,陆续形成立法理论成果、立法建议成果和立法条文成果。
吸收国内外现有立法与政策实践,这些都为自动驾驶汽车法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技术、实践基础。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在修订中,自动驾驶汽车法的制定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内容保持统一,避免规则冲突。此外,还需要统筹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险法、测绘法等法律,保证既有规范能够与自动驾驶汽车的创新应用活动相结合并予以落实。
付子堂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法的制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在测试应用方面,应逐步开放测试应用的范围与场景,并推动无人驾驶的测试应用;在产品准入方面,需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数据治理方面,既要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网络与数据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加强安全监管,又要明确数据权属并规范数据的公平利用;在事故责任方面,应当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类型等;在保险制度方面,可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特点和固有风险,在原有险种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与拓展,并考虑产品责任险的引入。
记者 唐孝忠
责 编:唐 奕、徐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