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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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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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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告显示:
为规范促进城市更新活动,我局组织起草了《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公示期内通过邮箱向我局书面反馈相关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邮箱:cgzx1609@163.com。
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5年3月7日—2025年4月7日
本次公示《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所涵盖的内容分为六大部分,四十六条,如下:
1、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更新原则】【部门职责】【多元参与】【专家委员会】【信息化建设】
2、规划和计划:【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编制】【更新单元划定和调整】【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编制】
3、组织与实施:【更新方式】【更新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更新单元统筹主体的职能】【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的编制 】【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的审批与备案 】【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确定】【统筹主体与实施主体的关系 】【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 】【更新项目规划条件的调整 】【未纳入更新单元项目的实施 】【产权转移方式 】【征收后的土地供应 】【市场化归集 】【市场化归集中的调解与征收 】【市场化归集后取得更新用地 】【保留建筑的处置 】【历史文化保护利用】【老旧街区改造 】【危旧房合作化改造 】【运营维护】
4、保障和监督:【规划保障】【土地供应】【财政支持】【金融支持】【消防安全】【施工图审查】【政府监督】【公众监督】
5、法律责任:【一般规定】【政府部门法律责任】【企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责任 】
6、附则:【施行时间】
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进行持续改善和优化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格局;
(二)盘活存量资源配置,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三)提高整体居住品质,完善公共服务配套;
(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五)保护利用文化遗产,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更新方式:城市更新活动主要包括保留更新、改造更新、拆除重建等方式。城市更新活动以单元实施为主。未纳入更新单元、符合更新条件且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可以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的审批与备案: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后的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应当作为更新单元内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
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经认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在优秀历史建筑周边配置相关产业,产业布局应满足“业态相近、行业相似”的原则。
在符合规划和城市更新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老旧街区改造:实施老旧街区更新改造的,应当优化业态结构、完善老旧楼宇等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提升空间品质、提高服务水平,挖掘文化内涵、延续城市文脉、彰显城市特色。
危旧房合作化改造:支持居民通过合作化方式进行危旧房改造更新。对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符合危旧房合作化改造条件的小区,可开展合作化改造,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土地供应:物业权利人自主实施城市更新的,对于规划保留地块,在原用地范围内,按照原用途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拆除重建并不超过- 14 -原登记合法建筑面积的,无需办理用地手续,直接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支持的产业政策,在五年内可以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以按照新用途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不进行土地处置,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渡期满或者转让时,经市、区人民政府评估,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已实现实施方案既定的使用功能和预期目标的,可以按照新用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物业权利人自主实施更新,涉及用地性质、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改变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补缴地价
财政支持:城市更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探索设立城市更新基金,用于本市城市更新活动。
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活动,发挥金融对城市更新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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