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摩托车摔倒受伤,
路人伸出援手报警求助,
却在医院救治时查出酒驾。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1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甘某平在江西省永新县里田镇草市坳村朋友肖某仔家中吃晚饭,吃饭期间喝了半碗白酒。20时50分,被告人甘某平持注销状态的E证驾驶赣D4L186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446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永新县禾川镇西光村大树下路段时,未确保安全撞上道路上的反光防撞桶,造成被告人甘某平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路过群众报警,被告人甘某平被送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抽取血样。次日,经吉安东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甘某平血液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92.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永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平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量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甘某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提醒: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抵制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切勿抱侥幸心理,珍爱生命,安全驾驶。
来源:永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