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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新规!这种情况不可提取公积金!

近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实施《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对购房提取公积金行为进行规范,切实强化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运行。


据悉,近期以来,该中心发现有“黑中介”以提供代办、协助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名义,违法违规帮助缴存职工以“真实不动产权证和相关发票”等不当方式虚构购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短期内再将房屋转售并收取缴存职工高额费用,这种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破坏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


通过虚构购房消费行为,面对这一隐蔽的套取公积金行为,《通知》在购房行为的认定上进行补充,要求缴存职工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非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的情况,需购房满3个月(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若在购房后短期内(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买卖,所购房屋具有明显的非自住住房用途,将可以认定所购房屋为非自住用途,缴存职工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责令全额退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同时明确,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构造虚假交易,牟取不当利益。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构造虚假交易的组织和个人,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移交违法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通知全文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广大缴存职工:


近期,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有“黑中介”以提供代办、协助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名义,违法违规帮助缴存职工以“真实不动产权证和相关发票”等不当方式虚构购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短期内再将房屋转售并收取缴存职工高额费用。这种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破坏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危害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运行。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非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购房满3个月(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


为了进一步全面审核购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因向住建、民政、税务及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入3个工作日内。


二、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后短期内(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买卖,所购房屋具有明显的非自住住房用途,可以认定缴存职工本次所购房屋为非自住用途,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构造虚假交易,牟取不当利益。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构造虚假交易的组织和个人,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移交违法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五、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未批准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均须依法依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凡自称“内部渠道”“正规手续”可快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借此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都属非法中介机构,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盲目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可登录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hzgjj.huizhou.gov.cn)或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办事指南或致电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0752-12329咨询,通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网上业务大厅、粤省事或中心各县(区)网点等渠道办理提取业务,谨防受骗。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此前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该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来源:南方+,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马伟琼
二审:陈伊菲

三审:伍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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