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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宿因小熊雕塑被告侵权,卡通形象使用需警惕

近日,河南开封一家民宿收到法院传票,店内的小熊雕塑被起诉侵犯著作权,需赔偿3.8万元。民宿方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并不知道小熊雕塑的著作权情况,不应被起诉。
那么,民宿说自己是消费者,是不是呢?民事主体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身份是消费者。但如果为经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不是消费者,就不享有消费者特殊保护的权利。
这个案例涉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有好多卡通形象我们都喜欢,比如奶龙、小熊、电影哪吒当中的卡通形象。但这些形象都是经过创作设计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如果要用作商业使用,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一般来说,购买正版的卡通雕塑,同时获得了对该作品的展览权,比如在自己经营的实体店中作为摆件,但是如果购买的是盗版的卡通物件,那么因为出售该卡通雕塑的商家对这些卡通形象就没有著作权及著作权许可,那么最终的买方也就没有相应的著作权的许可,也就不能用作商用。
我觉得这个案例对于我们所有的经营者都应该注意,引以为戒,自己喜欢的一些卡通形象,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为经营者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避免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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