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相关行业机构共同起草。
所谓催收,是指债务人违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相关产品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时,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做出提醒、通知、催告等。
《金融时报》记者获悉,《指引》是我国首个聚焦贷后催收业务的国家级规范,其发布实施有效填补了贷后催收环节长期存在的规范空白,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从业机构合规管理水平、识别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权威依据,是贷后催收行业迈向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步。
那么,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1.催收人员不应选用有暴力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组织管理,明确具体负责催收业务的管理部门,加强催收人员管理。其中有几条值得关注:
一是制定催收人员选用的具体要求,不应选用有暴力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二是催收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并签署个人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三是建立对催收人员从业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测的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不当的催收行为;及时将不再适宜从事催收工作的人员调离岗位;发现催收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催收行为的,应予以辞退并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报送信息。
2.不应采用或变相采用单一以债务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催收人员的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将合规操作、催收效果、信息安全、投诉情况等纳入综合考核。不应采用或变相采用单一以债务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3.审慎外包:防范不当催收、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在第三方催收机构管理方面,《指引》要求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审慎实施外包。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防范不当催收、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客观、保护隐私”的风险控制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应侵犯债务人及联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只向债务人催收,不应向联系人催收
对催收对象,《指引》明确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只向债务人催收,不应向联系人催收。向担保人等连带责任人催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为限。联系人明确拒绝催收人员的请求或要求催收人员不得再联系的,催收人员不应再与其联系。催收人员只可向联系人询问债务人联系方式和(或)请其代为转告债务人与金融机构联系,不应透露债务人的逾期欠款金额、欠款时间等欠款信息。当联系人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视情况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
5.每日22:00至次日8:00禁止催收作业
《指引》对催收行为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在未约定催收时间的情况下,每日22:00至次日8:00禁止开展催收作业。同时,语音催收每日对同一债务人不得超过3次,现场催收每日不超过1次,且需至少2人同行,不宜超过3人,严禁进入私人住宅或办公区域,以保障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6.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催收系统需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个人信息需屏蔽显示
《指引》还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催收系统需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个人信息需屏蔽显示,传输过程须加密。债务人还款后,金融机构须立即终止催收并通知第三方机构销毁数据,且双方需持续承担保密责任,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7.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催收作业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催收作业,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催收作业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指引》的相关要求;二是设计应具有包容性,应公平无歧视,技术应用应具备可用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不应对债务人造成不便和障碍;三是定位应秉持科技赋能,算法设计和数据应具备安全性,减少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
8.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催收机构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自事件发现起48h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是催收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被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二是催收人员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可能危及债务人及联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发生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事件;四是遇到有组织的黑灰产(如反催收联盟)严重干扰正常催收工作。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马梅若 编辑:杨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