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家住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区的罗先生一直为一个问题所困扰。他早前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在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相关证明材料,但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理由是“罗先生的车位是租的”。难道租车位就没有权利安装充电桩吗?为此,罗先生将此事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给出的判决与物业的说法大相径庭——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租用车位同样可以依法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不服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据了解,罗先生居住的小区是桂林市某单位的职工住宅小区,位于七星区。2024年2月,罗先生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物业公司租赁了一个地下车位,租期为14个月。然而,在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手续时,罗先生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相关证明材料,但物业却拒绝了这一请求,这让罗先生十分不解。罗先生说:“小区停车位间隔很大,位置也比较宽裕,应该不会影响到消防安全或其他住户,而且小区其他车位也都安装了充电桩。”对此,物业解释说,小区内的车位分为“出售”和“出租”两种类型,并以不同方式进行管理。对于“出售”的车位,业主可以随意安装充电桩,但对于“出租”的车位,物业就会进行限制,不允许安装充电桩,尽管并未明确相关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是安装充电桩的必要环节之一,车位没法安装充电桩,十分影响新能源车的使用,而且我还有14个月的租期,这样太不公平了!”罗先生觉得物业公司规定不合理,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4年10月左右将此事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庭上,物业公司拒绝罗先生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理由是,罗先生仅是车位的承租方,并非车位所有权人。但物业并未提交小区该车位所有权人或小区业委会关于“不同意承租出租车位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据,也未提供存在影响小区公众安全因素的证据。对此,法官认为,罗先生租赁的车位和其他出售车位在基本条件上基本一致,区别对待并不合理。因此,物业公司拒绝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义务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24年11月12日,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有关职能部门所需的材料上盖章,并按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然而,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桂林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并无问题,遂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承办法官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的背景下,罗先生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行为,响应了国家相关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罗先生作为车位的承租方,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应与购买车位的业主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同样应当遵循“绿色原则”,积极为建立和完善充电设备提供便利。此外,对于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是否能得到车位所有权人的同意及后续消防安全等问题,应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后续判断,而非物业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
图为六合路附近的一个充电站。未来类似的充电设施,投建难度会越来越小。
承办法官还指出,根据最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发商、单位等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都应积极配合新能源设施的铺设和国家政策的落地。“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新能源基础设施铺设中的障碍将会越来越少。”承办法官表示。记者为此咨询了中国南方电网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供电热线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申请安装家用充电桩,首先需要有一个固定的停车位。如果是租赁车位,须获得车位产权人的同意,并提前与物业沟通并取得其书面许可。之后,拿着身份证、固定车位使用证明、车辆证明、物业允许施工证明等,拨打供电热线,或是登录南网在线APP,根据要求提交用电报装申请。工作人员会进行现场勘测,确认电表的安装位置和线路布置,勘测完成后,公司会安排工作人员安装电表,用户则需要联系充电桩供应商安排充电桩的安装。经充电桩供应商上门将充电桩与电表连接,并进行调试,确保充电桩可以正常工作。最后,供电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后,用户就能正常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