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驻怀某部一名现役军人在怀化市某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轿车,全车价4.18万元。商家承诺10日内过户。期间,该名军人对车辆进行整备、保养,配套座椅、地垫,更换部分老化设备,花费约1.8万元。其后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过户。10月30日,商家承认该车为肇事逃逸车辆,无法办理过户。该名军人委托部队保卫处处理此事,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部队保卫处遂将此事投诉至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仅用3天达成调解协议:退还价值4万车辆,更换价值12万车辆并赔偿附带损失,并由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涉诉企业发布《提醒督促函》。
怀化市是“全国双拥模范城”,一直有着拥军爱军的光荣传统,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既关系国防建设和部队稳定,也关乎怀化市的荣誉。
历年来,怀化市市场监管系统高度重视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了涉军消费维权快速响应绿色通道。该起投诉在接诉后,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试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处置,仅用3天办结此项投诉,消费者获得3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石女士通过省督导组反映:称其2024年7月向会同县某门窗店交纳了2.99万元的预付款定金,双方就窗户安装的数量、质量、安装时间签订了协议。但在约定时间内门窗经营者以各种理由借口不履行窗户安装服务,也未在约定时限内退还石女士的定金。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帮忙维权。
接到省督导组转来的投诉后,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专班负责该投诉的调查、取证、核实,向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先后6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在执法人员调解下达成退款协议。11月20日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商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定金。商家于11月29日退还石女士2.99万元的预付款定金。
2024年12月2日上午,石女士将一面“严格执法为民解忧;履职尽责助民维权”的锦旗送到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感谢工作人员及时帮助其维权,并追回2.99万元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家装定金纠纷案
2024年10月9日,消费者李女士来到通道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反映,2023年11月她在某友家居预定5万元家装,预付3万元定金后因新居暂不打算装修,与商家协商,想退回3万元定金,商家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李女士将此事投诉至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通道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被投诉企业负责人,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纠纷是消费者意图取消合同,但商家收取的定金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金额,工作人员向商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篇第八章违约责任,使经营者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前期已实际完成的设计费用1000元后,退还李女士29000元的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四、老年人会销购物退费案
2024年8月5日,一销售商家在沅陵某大酒店搞产品会销,时间为5天。会销前几天采取发传单,免费领鸡蛋、脸盆的诱导销售模式为会销产品进行引流。该销售团队通过会销的形式来销售价值与价格严重不符的商品,主要产品为床上用品、乳胶枕头,并承诺第二天可以抽奖。
2024年8月8日,数名老年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家产品后,发现推销人员搬走了现场的音响等物资,毫无抽奖的迹象,于是希望退货,但商家推销人员已经离开酒店,消费者立即拨打了投诉电话。
因商家已经离开经营场所,为方便投诉的处理,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沅陵县公安局,并立即赶到现场,公安干警负责查找该销售团队,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并安抚消费者。
2024年8月10日,在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沅陵县公安局的共同努力下与会销商负责人取得联系,向其宣传法律法规,并就消费者的诉求进行调解,商家负责人同意退货退款。8月12日,商家在沅陵县城北市场监管所向9位老年消费者退回了货款,共计200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三轮摩托车买卖纠纷案
2024年1月2日,某驾校负责人许某向新晃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其2023年10月在新晃某摩托车经营店以6880元/台的价格购买了3辆三轮摩托车至今不能上户,到车管所询问后被告知该车型已在两年前就不能上户。投诉人当初购买该款车型时,商家给他的说明书和购买车的发动机型号不符,导致其长时间上不了户,于是投诉人找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商家拒不接受。许某认为该商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遂投诉至县消委请求维权。
新晃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迅速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到许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事情缘于摩托车经营店失误所致,对此县消委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1月9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摩托车经营者当场退还全部购货款20640元,投诉人退回3辆三轮摩托车,投诉人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新晃消费者委员会表示感谢,并在2024年1月12日赠予新晃消费者委员会“做人民满意公仆 为百姓排忧解难”的锦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针对自己相关情况和商家进行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该热线面对消费者能有效、及时给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帮助。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该方式较为直接、具有强制力保障、是维护权益的途径之一。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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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
可以通过以下介绍的方式
维护自己的利益
全国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来源 | 怀化新闻网 / 中国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