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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AI版权之问,需要更透彻的法理思辨来形成新的规则范式丨时评

AI创作带来的版权争议和纠纷正在多起来。日前江苏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3年2月,林某使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了某图片,并发布于社交媒体,之后,作品被某技术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借用”,林某认为其著作权被侵犯,向常熟法院起诉。常熟法院认定,原告对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生成的平面图有独创性,判决侵权方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澎湃新闻)

随着AI大范围落地应用,可以预见的是,与之相关的版权纠纷大概率会爆发式增长。严格说来,“AI版权纠纷”并不是一类案件,而是一系列案件。其中,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复杂纠葛,比如原始资料所有方与AI平台方、AI平台方与AI用户、AI用户与“作品使用第三方”之间,都可能围绕版权发生权利摩擦。相关的诉讼官司近来已屡有曝出。透过几起典型个案的审理与判决,司法实务层面似乎正为之建立起明确的规则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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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开创性案件的审理中,AI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似乎有了初步的答案。法院方面传递的信息很清楚:只要是体现了个体原创性的智力投入,其作品就应被认为具有“独创性”,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什么是“原创性的智力投入”?也许是个性化的“提示词”,也许是细节化的“修改指令”。在这套逻辑下,用户对于AI的“主动操控和定向调用”,也被视同为某种“作品创作”的过程,但凡其生成的产物有其“特殊性”,就有很大可能得到版权承认。

应该说,上述案件中,司法机关的思考与判断,体现了对现有法律条款的能动性理解与创造性适用,对于推动司法实践“同案同判”有着巨大的参考价值。但同样也要看到,就应对未来错综复杂、数量庞大的AI版权纠纷而言,目前基层司法机关所总结出的“原则”“方法”和“标准”,或许还是略显单薄。其中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司法视域内,版权系于“独创性”,而“独创性”则天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稀缺性”而言的。这一大前提,AI时代已然不复存在。

输入“提示词”生成文字、图片、视频,是近乎无限的。法律该如何界定这种“无限性”中的“独创性”“稀缺性”?对于AI作品,又该如何平衡“保护个体智力成果”和“保障公众合理使用”两个维度的价值?AI生成作品,实在太过容易。由此,我们不得不担心出现另一种形式的“版权围猎陷阱”。设想一下,倘若有心人把各种提示词、各种场景都一网打尽,都生成对应的AI图片,并通过相关确权平台进行版权登记,那么法律到底该优先保护哪一种利益呢?

司法实践层面,能动性地运用现有法律条款,更多的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看,要定分止争、引导预期、规范社会,还是得立法端尽早介入,以深入的调查研究、透彻的法理思辨来形成新的规则范式,唯有如此,才可全面回答AI作品的版权之问。

然玉(作者是资深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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