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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布2024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AI划重点 · 全文约1826字,阅读需6分钟

1.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涉及格式条款合同、停车场加价收费、开发商发布违法广告等问题。

2.其中,惠安县婚纱馆因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被罚款2000元。

3.另外,晋江市影院因转嫁经营成本侵权被罚款3889.62元。

4.此外,泉州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4万元。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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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暨2024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格式条款合同、停车场加价收费、开发商发布违法广告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良好的消费环境。



查处婚纱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

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4年5月14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婚纱馆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注意事项”含有“已经定了档期租用礼服,伴娘服,婚纱一概不退不换!可改期,可转让其他婚期的新娘。”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查处影院转嫁经营成本侵权案



2024年4月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影院检票口处及其手机购票平台上均有提示“3D眼镜收费需自备或影院前台购买”等内容。当事人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转嫁消费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889.62元。



查处娱乐中心停车场加价收费案



2024年5月28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发现某娱乐中心停车场在其停车场公示收费标准为“采用计时收费:10分钟以内免费,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5元……”。经核查,该停车场实际按照“5分钟内(含5分钟)免费”的收费标准实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00元。



查处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1月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泉州某楼盘为了卖车位,打出了“别人爸爸直接下车库 我爸爸还让我淋雨”字样,并配有一个小女孩在哭泣的背景图片,扭曲消费价值观。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接待中心进行检查并出示被投诉广告牌照片,经当事人现场确认系由其发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相对应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查处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刷单案



2024年1月9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检查中发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网店的财务表格中有“刷单”“佣金”等数据。经查,当事人采取网络刷单方式虚构其淘宝店铺交易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查处某日用品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4年11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日用品店进行检查。经调取当事人监控系统,显示身穿校服的未成年消费者在该店购买了3瓶鸡尾酒。经查,当事人在未对消费者的身份信息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2000元。



查处某超市销售侵权商品案



2024年8月5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款白酒,通过防伪标签无法查询产品信息。经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且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6.66元,并处罚款3660元。



查处涉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案



2024年4月8日,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陈某经营的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陈某存在生产假冒某品牌益胶泥嫌疑,其产品无法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部分产品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的各品牌益胶泥产品及其主要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62759元,并处罚款116322.8元。


来源:泉州晚报、泉州发布

编辑:翁欣桐

二审:陈庚
三审: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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