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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通报进口消费品质量不合格案例 涉及儿童、汽车、医疗用品丨315青诉

AI划重点 · 全文约2516字,阅读需8分钟

1.北京海关通报了2024年检出的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不合格十大案例,涉及儿童、汽车、医疗用品等。

2.其中,一批进口儿童鞋勾心不合格,另一批进口男式裤子耐水色牢度不合格,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3.另外,一批进口毛绒玩具小零件不合格,可能引发儿童窒息风险;一批进口洗碗机型号与水效标识备案信息不符,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

4.此外,一批进口汽车安全带无CCC标志,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还有一批以医疗器械为名进口的固体废物,被判定为固体废物并责令退运处理。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3月15日,北京海关通报了2024年检出的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不合格十大案例。内容涉及儿童的衣服、鞋子、玩具,汽车用品和医疗用品等。北京海关快速实施后续处置,对质量安全不合格的进口消费品,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案例一:进口儿童鞋勾心不合格

北京海关所属顺义海关对1批进口自意大利的货物实施检验期间,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1款儿童鞋的勾心纵向刚度和勾心长度均低于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合格判定标准。

海关提示:儿童鞋的勾心纵向刚度和勾心长度是衡量鞋类质量的重要指标,对于保障儿童的行走安全和舒适度比较重要。GB 30585-202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范围、附件、化学物质要求有所变化,请消费者在购买儿童鞋时多多关注。

案例二:进口男式裤子耐水色牢度不合格

北京海关所属北京朝阳海关对1批进口自意大利的服装实施检验期间,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1款男式裤子耐水色牢度指标不符合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纺织产品的耐水色牢度(变色、沾色)指标≥3”要求。

海关提示:色牢度不合格的服装在穿着过程中,遇到雨水、汗水,面料上的颜料脱落褪色,染料分子和重金属离子等都有可能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而危害健康,进口服装各项指标需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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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进口男式T恤pH值不合格

北京海关所属北京朝阳海关对1批进口自日本的服装实施检验期间,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1款男式T恤pH值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范围4.0~8.5的要求。

海关提示:人体的皮肤呈弱酸性,pH值不合格的服装可能会对皮肤造成刺激和浸蚀,容易引发皮肤瘙痒、过敏和炎症等症状,损害身体健康。

案例四:进口婴儿连体衣绳带、附件抗拉强力不合格

北京海关所属顺义海关对1批进口自韩国的儿童服装实施检验期间,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1款婴儿连体衣颈部有绳带且附件抗拉强力不合格,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海关提示:《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绳带、附件抗拉强力等项目有明确规定。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绳带和纽扣等附件部位的安全性,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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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进口毛绒玩具小零件不合格

北京海关所属海淀海关对1批进口毛绒玩具现场查验时发现,全部269个毛绒公仔玩偶标签均标注适用年龄为“0岁及以上”,但警告标识不符合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关于玩具标识相关要求;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部分玩具挂链上金属圆环、圆形金属铭牌为可拆卸的小零件,不符合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关于小零件相关要求。

海关提示: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可拆卸部件如果具有或可能产生小零件,儿童在玩耍时可能将小零件吞咽或误吸入气管而导致窒息。此外,警告标识不符合国标规定可能因提示不到位而导致儿童发生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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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进口多功能食品加工器不合格

北京海关所属平谷海关对1批进口自美国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实施检验期间,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电源端连续骚扰项目超出GB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中对端子电压限值的规定,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对保护接地端子标示的规定。

海关提示:家用电器的电源端连续骚扰项目不合格可能会产生电磁污染,影响周围其他设备的正常工作,当周围的电子产品抗干扰能力较弱时,其工作状态有可能会受到干扰影响,产生一定安全隐患。

案例七:进口洗碗机型号与水效标识备案信息不符

北京海关所属丰台海关对1批进口自德国的洗碗机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该货物实际型号与水效标识备案信息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该关判定上述货物不合格。

海关提示: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水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识;且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相关进口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保进口产品符合相关规定。

案例八:进口输液器、注射器等无医疗器械注册证

北京海关所属天竺海关对1批进口自德国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其中的一次性分隔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10ml、50ml)、注射针头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关判定上述货物不合格。

海关提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海关依法与药监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实施证件联网核查。相关进出口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保进口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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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进口汽车安全带无CCC标志

北京海关所属北京朝阳海关对1批进口汽车用安全带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该货物未按要求加施CCC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该关判定上述货物不合格。

海关提示:机动车安全带是公认的最廉价也最有效的车辆安全装置,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内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企业需遵循CCC标志使用规定,正确加施CCC标志。

案例十:以医疗器械为名进口固体废物

北京海关所属亦庄海关在对1批进口自爱尔兰的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货物内包装已全部拆封,部分货物残留血迹,有明显使用痕迹。经取样送专业机构鉴别,依据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判定该批货物属于固体废物。该关已责令相关企业实施退运处理。

海关提示:根据《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海关将进一步加强进口疑似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力度,严防“洋垃圾”入境,有效保护国门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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