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前预防措施缺失:家属指出,医院在产前未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据专家医生意见,对于未满 39 周需进行剖宫产的孕妇,应在产前给予激素治疗以预防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RDS),但院方未执行这一规范操作。
3.产后处置与疫苗接种:男婴出生后出现明显呼吸问题,但院方告知家属风险可控,并要求接种乙肝疫苗。家属认为,这一操作可能加剧了病情恶化。
目前,家属已整理相关材料并提交至卫生健康委员会,具体责任划分尚未有定论,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一旦确认婴儿死亡与温州市人民医院有因果关系,那么产妇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医疗费:包括男婴出生后在温州市人民医院(娄桥院区)及转至温州市人民医院(信河院区)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救治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为准,且不包括男婴原发病医疗费用。如果后续还需要进行与此次医疗事故相关的康复治疗或其他检查,预期的医疗费用也可一并要求赔偿。
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若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其因护理而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没有固定收入,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根据男婴的实际住院时间以及医生建议的出院后护理时间确定。
交通费:赔偿家属因处理男婴医疗事宜、往返医院以及转院等过程中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以交通票据为凭。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根据男婴的住院天数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用于支付男婴的丧葬费用,包括遗体处理、殡葬用品、场地租赁等合理支出。
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不过,若有证据表明男婴未来可能生活在城镇,即使其未进行户籍登记,也可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家属能提供在城镇居住、工作的证明等相关材料,法院可能会参考这些因素来确定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由于男婴夭折给产妇及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这部分赔偿旨在抚慰他们的精神创伤,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事件对家属造成的精神伤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误工费:若产妇或家属因照顾男婴或处理医疗纠纷而误工,可要求赔偿误工费。按照误工时间乘以收入标准计算,收入标准以其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为准,若没有固定收入,则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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