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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签了离职补偿协议,能反悔吗?

近日

什邡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某与公司签订了
离职补偿协议
领取补偿金后王某某却后悔了

这份协议还能撤销吗?


案情简介

王某某在驾驶二轮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按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王某某治疗出院6个月后,经王某某申请,用人单位与王某某订立补偿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1万元补偿金并配合办理失业保险,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终结”。王某某收到补偿款一个月后,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且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合同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相关条款。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订立的补偿协议,载明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等事宜,且明确载明该协议系解决双方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的最终安排和规定,用人单位付款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本案用人单位与王某某订立补偿协议不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情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依法确认补偿协议效力,有力保护守约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既是对契约精神的坚守,也为企业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提供明确指引——依法达成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受法律保护。

来源:什邡法院

编辑:牟   娟

责编:彭俊生  张晓玲  牟娟

监制:彭晓英

总监制:蒋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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