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游戏
无障碍

10

评论

5

10

手机看

微信扫一扫,随时随地看

深圳女房托以婚恋为由,诱导30多人买房,是否构成诈骗罪?

近期,“广东台触电新闻”报道:一位名叫“刘佳”的女子,以婚恋为由,诱导36名男子在惠州买房,甚至主动帮忙垫付3万元作为首付,并许诺房本不用加她的名,但婚后愿意一起还贷款。

这36人彻底心动了,但办完按揭手续后,刘佳以各种理由搞冷战,最后干脆人间蒸发。

图片

这个套路并不新鲜!

早在2022年(甚至更早),浙江卫视1818黄金眼就报道过类似的案例,只不过房托是男性,受骗者是女性。

或许深圳某些中介受到了浙江同行的启发,将这种“房托”模式升级为一对多的进阶版。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据仲恺高新区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龙光玖璟台和昊艺尚苑项目共31位业主反映被深圳中介以“婚恋”为由引导去买房,以“婚恋”为由参与购房引导的女性共15人(并非网传的刘某1人),均为深圳易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


那么,这种房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就该事件而言,金额不是争议焦点,“非法占有”的争议也不大(通过欺诈手段间接获取中介费),关键在于“受害人”有没有损失?

有观点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受害人资金用于购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而房屋出售价格也与同一楼盘同一时期的其他购房价格相当,无溢价销售,难以认定财产损失,可能被归为民事欺诈。


这个看法有些教条主义!

谁都知道现在的楼市是什么行情,如果房子不难卖,还用玩花招骗人买房吗?

如果在这段时期内,涉事小区没有其他人买房,全都是“受害人”买的,就不存在“无溢价销售”这个说法,因为没有参照物。


如果只有极个别正常买家,也不能将相关成交价认定为“正常价格”,因为没有流动性。

上文提到的“无溢价销售”中的“价”,其实就是“有价无市”的价,缺乏参考意义。


如果是有很多正常买家形成的成交价呢?

不可能有很多买家!

如果有,就没必要以婚恋名义诱骗他人买房。


不过,以上只是理论上的探讨,对受害人的实际意义不大,理由如下:

1、证据链

有心人害无心人!

30多名受害者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受骗,没有保存相关证据,很难指控对方。

即使有上述证据证明“刘佳”行骗,但如果没有开发商与之合谋的证据,也只能认定“刘佳”是婚托而不是房托,只能退回中介费,开发商没有义务退房。


2、执行

即使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与“刘佳”合谋行骗卖房,开发商也未必有钱退给受害者。

因为现在的房企大多负债累累,资金链紧张,钱一到账就去支付工资、水电费等,维持基本运转;甚至有的账户被银行监管,一有钱入账就自动还贷款。

房企根本没有多余的现金流,怎么退房啊?

如果受害者坚持退房,退房款只能转化为普通债务,等待将来破产时按顺序清偿!

免责声明:本内容来自腾讯平台创作者,不代表腾讯新闻或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
举报
评论 0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0条评论
首页
刷新
反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