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齐文笈)古文化遗址,承载着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记忆,是我们民族精神的瑰宝,也是研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的重要实物资料。然而,总有一些人被利益蒙蔽双眼,妄图从这些珍贵的历史遗迹中谋取私利。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七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4年7月,杜某某等七人合谋盗掘位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彦温都尔苏木的辽代古文化遗址,后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在盗掘现场将他们当场查获。尽管此次他们并未盗得文物,但经内蒙古博物院鉴定,该文化遗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他们的盗掘行为已经对遗址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破坏,严重损毁了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在2022年夏,杜某某就曾伙同他人(尚某某另案处理,石某、袁某某在逃),在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盗掘另一处复合型古代遗址,经鉴定该遗址也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盗掘行为同样对遗址造成了严重破坏。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杜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致使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犯罪的起因、事实、情节、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对杜某某等七人作出判决,判处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三千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