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整顿(1982年)
背景:改革开放初期,信托机构野蛮生长,1982年全国各类信托机构达620余家,业务与银行混同,地方信托成为突破信贷计划的工具,加剧金融乱象。
措施: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信托业务只能由银行办理,地方信托公司一律停办,业务范围限于委托、代理等传统信托服务。
影响:初步遏制了无序扩张,但未彻底解决信托与银行的业务界限问题,机构数量仍快速增长。
二、第二次整顿(1985年)
背景:1984年经济过热,信托业通过贷款和投资业务助推信贷失控,货币超发严重。
措施:暂停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清理存量贷款,限制信托资金来源。
影响:短期内抑制了信托业的信贷扩张,但未改变信托机构以“类银行”模式运作的本质。
三、第三次整顿(1988年)
背景:信托机构数量膨胀至约700家,资金大量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加剧经济过热。
措施:中共中央发布清理整顿决定,停止信托贷款、投资及资金拆借,大规模撤并机构。至1990年,信托公司锐减至339家。
影响:信托业首次大规模洗牌,机构数量减半,但业务模式仍未脱离信贷和投资的老路。
四、第四次整顿(1993-1996年)
背景:1992年南巡后经济过热,信托资金涌入房地产和股市,海南地产泡沫破裂后风险暴露。
措施:明确银行与信托分业经营,国有银行与旗下信托公司脱钩,非银机构重新审核登记。至1996年,信托公司降至244家。
影响:推动分业经营框架建立,但信托业仍深陷不良资产泥潭,部分机构濒临破产。
五、第五次整顿(1999-2001年)
背景:广国信破产案引发行业危机(负债361亿元,资不抵债147亿元),暴露信托业系统性风险。
措施:以“信托为本、分业经营”为原则,剥离证券和银行业务,仅保留60家信托公司,资本金门槛提升至3亿元。
影响:行业格局重塑,信托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奠定了现代信托业基础。
六、第六次整顿(2007年)
背景:信托业仍存在业务边界模糊、风险累积等问题,需适应金融市场规范化要求。
措施: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监管,清理实业投资,强化资本管理。
影响:信托公司数量稳定在68家,行业进入严格监管时代,管理规模从2007年的0.9万亿增至2018年的22万亿,成为金融业重要支柱。
经过六次整顿,信托机构数量大幅缩减,从高峰期的超千家降至68家,淘汰了实力弱、风控差的机构。信托业务规范化,分业经营和监管新规推动信托业从“影子银行”转向资产管理、服务信托等合规领域。功能定位明晰:从融资工具逐步转向财富管理、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本源业务,服务实体经济需求。
六次整顿反映了信托业在“发展—失控—整顿”循环中的成长轨迹。每一次整顿都试图解决特定历史阶段的突出问题,推动行业回归信托本源。当前,行业仍需在监管强化、风险隔离和业务创新中寻找平衡,以应对经济下行和金融开放的双重挑战。
中国信托行业目前正在经历第七次整顿,此次整顿自2018年启动,以资管新规为起点,近年来逐步深化,核心目标是推动行业回归信托本源、化解存量风险并适应金融市场规范化要求。整顿的核心内容包括业务分类与边界明确、机构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合规与分类监管等方面。
业务分类与边界明确。2023年正式落地的“三分类”政策(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重新定义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禁止以信托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强调信托应服务于委托人和投资者利益,而非单纯为融资方服务。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剥离非本源业务:清理传统通道业务、融资类信托及资金池业务,限制房地产信托规模,并推动业务向标准化、净值化转型。
机构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高风险机构清退。对安信信托、新时代信托、四川信托等高风险机构进行股权重组或破产重整,新华信托成为《信托法》出台后首家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体现监管“扶优限劣”原则。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整改,清理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的“跑马圈地”现象,减少管理分散和风控漏洞,推动资源向合规机构集中。
强化合规与分类监管。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信托公司评级、风险抵御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限制高风险机构的展业范围和地域。加强资本与风险管理,提升资本金门槛,强化风险准备金要求,推动信托公司优化内控和流动性管理。
第七次整顿标志着中国信托业从“粗放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通过业务分类、机构清退和合规强化,行业系统性风险逐步出清,但房地产风险化解、业务模式创新及牌照定位重构仍是长期挑战。信托公司需在监管框架下深化转型,平衡风险防控与服务创新,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未来,信托业需从“影子银行”转向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需求,行业需通过透明化运作、投资者教育重建市场信任,真正形成“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健康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