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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好花红公司原副县级干部谭志云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5年3月17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好花红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副县级干部谭志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谭志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谭志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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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谭志云利用担任黔南州交建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及贵州好花红公司副职待遇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公路建设工程承揽、项目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98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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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志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受贿时间长、次数多,且均涉及公路建设等基础项目,应依法惩处。鉴于谭志云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全额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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