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8日,辽宁大连“黄金鲍”案二审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视觉中国|供图)
2025年2月28日,辽宁大连“黄金鲍”案二审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黄金鲍,也被称为欧拉涡螺,与常见的鲍鱼不同,生长在深海水域。案件起源于大连一家生产黄金鲍制品的公司被媒体曝光违规使用添加剂。
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黄金鲍及衍生品、添加剂中均检测出硼酸成分。“硼酸”是“硼砂”酸性条件下的存在形式,这是一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非食品原料物质。
一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这桩刑案定罪的关键,即硼酸从何而来的问题展开辩论,但根据既有证据条件,难以判断硼酸的准确来源。
4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二审中均自辩无罪。核心逻辑仍然在于硼酸的来源问题:如果不能确定涉案黄金鲍制品中硼酸的来源,如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
硼砂泡出黄金鲍
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是一家集海珍品养殖、捕捞、加工、研发、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渔业企业,成立于2014年。
2019年4、5月,中科公司从非洲进口了一批黄金鲍。公司原本可以直接加工销售进口黄金鲍。但因为品相问题销路不畅,为了提升黄金鲍的品相,中科公司决定向黄金鲍中添加保水剂,用于保持黄金鲍的水分含量与新鲜度。
保水剂是食品生产过程中普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通常为复合磷酸盐。中科公司联系了经营食品添加剂的江苏恒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世公司)在大连的代理商大连成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合公司)购买保水剂610B(俗称“B料”)、610G(俗称“G料”),并提供相关配比数据。
2023年2月下旬,有媒体到该企业暗访,并在暗访过程中发现中科公司使用代号B和代号G的白色粉末混合加水稀释后泡发黄金鲍和鲍片,2023年3月媒体曝光中科公司违规使用添加剂,并电话举报至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曝光后,中科公司欲转移“B料”“G料”。公安机关将添加剂追回,同时将涉案黄金鲍原料及制品查扣。经检测,黄金鲍及衍生品、添加剂中均检测出硼酸成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中科公司和中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中科、生产总监刘元波、生产厂长邵竹云、品控部经理韩义斌等4人提起公诉。
一审中,黄金鲍及制品中“硼酸”从何而来、是否存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硼酸”是否在法律要求的检测范围内并且限量标准,成为争议的焦点。
陈中科的辩护人主张,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涉案黄金鲍原材料、从成合公司和中科公司扣押的添加剂、中科公司对外销售的黄金鲍产品中均含有硼酸,因此不能判定是哪一个环节混入硼酸。且黄金鲍原料及涉案保水剂中的硼酸含量均远高于黄金鲍产品中硼酸的含量,中科公司的加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黄金鲍原料中的硼酸值。
刘元波的辩护人也提出异议,认为硼元素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在海产品中硼的本底含量最高,因此难以界定是否人为添加所致。
法庭审理认为,中科公司进口的黄金鲍原料,本身不排除具有硼的本底值(在无外部干扰或特定目标物存在时,系统或环境自身固有的稳定状态或基础数值)的可能性。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不以黄金鲍及其衍生品中是否含有硼酸作为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中科公司放任无标牌、无相关信息的保水剂流入生产环节且检测出“硼酸”,具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
2024年8月12日,大连经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中科公司罚金五十万元。陈中科、邵竹云、刘元波、韩义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2年6个月、2年3个月、2年,并处罚金不等。
中科公司、陈中科等4名被告人均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硼”来自何处?
被告人韩义斌(中科公司时任品控部经理)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旭东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被告单位中科公司,被告人陈中科、刘元波、邵竹云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均辩称“无主观故意”。
中科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所有产品均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且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并无硼酸的允许限量指标的规定,并认为一审庭审存在程序违法。
邵竹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与食品安全法相悖之处。一审法院认定4名被告人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对购进黄金鲍、食品添加剂“逐批索要”相关检测报告,也未对购进黄金鲍及其制品、食品添加剂“逐批进行检测”,但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无相关规定,且因“逐批索要”“逐批进行检测”在食品行业并不现实。
在韩义斌看来,一审法院加重了被告人的义务,刻意忽略了“硼”的来源。
陈中科的妻子张颖是被告单位中科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陈中科等人被捕后,她从全国不同地区采购了一批活鲜和冻品送检,均检出了硼酸成分,“活物里的硼酸你能说它是添加的吗?”
秦旭东介绍,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其中一份是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于2024年9月作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根据这份告知书,硼砂是非食用物质,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硼砂不是监督抽检项目。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硼砂不是水产品的风险监测项目。
2025年2月28日下午,二审庭审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