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在公诉案件刑事控告中的地位和角色
本文作者
郭良景
一、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到被害人一方的刑事控告中。但由于认识的不同、错误或者很多人(包括律师本人)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究,以至于在实务中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甚至会有不小的摩擦。
有的是发生在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委托代理费,剩下的交给律师去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就行了。有的是发生在当事人、律师和办案部门之间:有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作为公民,我有报案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或诉讼代理人),我有权代表当事人来相关部门进行控告;有当事人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强硬的表示“我的律师必须在场,否则我拒绝接受你们的询问”。办案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有的会允许律师参加,有的则一概拒绝、轰出。
到底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上述问题,很多律师(包括部分刑事领域的律师)没有仔细地去深究过。
二、关于刑事控告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①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一方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一方刑事控告时委托的律师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身份(自诉案件除外)。
②律师“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但“报案或举报”是律师的个人独立行为,跟被害人委托和控告无关。
③(只有)被害人(一方)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控告。
④在相关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时,必须“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其他报案人、举报人则可以不予通知。
⑤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只有控告人拥有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
其次,是《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其中,第三项规定应是跟《刑诉法》保持一致。其他各项,包括最有相关性的第一项、第七项也没有明确律师在刑事控告(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且这两项也并非专门为刑事控告事项所设立。
三、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律师在刑事控告(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了解和分析,我们可以确定的是:
①公诉案件的刑事控告主体是且只能是被害人(可以扩张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律师不能成为刑事控告的主体。
②法律没有禁止律师参与刑事控告工作,即律师可以参与被害人刑事控告的相关事务。
③律师参与刑事控告时的身份不是诉讼代理人。
那律师在刑事控告中的地位和角色到底如何呢?
首先,律师在参与被害方的刑事控告事务时,一定是基于双方法律服务合同(形式不一)与被害方建立起的委托关系,而不是朋友间的互助关系或其他关系。
其次,委托的形式和律师的角色不一。有的是常年法律服务合同,律师作为被害人的法律顾问参与刑事控告(在实务中,公司、企业被害人控告时很常见);有的是专项(控告)法律服务合同,被害人专门就刑事控告事务对律师进行委托。
无论哪种形式,律师在参与刑事控告事务后,他的角色就是协助被害方做好刑事控告的相关工作,包括且不限于:
解答被害人有关刑事控告的问题;
讲解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提示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提示收集、提交的证据需要客观、真实;
帮助被害人收集、整理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各种证据或线索;代写(高质量的)控告材料;
讲解案件受理、立案及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流程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预判办案部门可能提出的问题并为被害人提供应对方案;
为被害人协助办案部门的侦查工作提供判断和支撑;
为被害人追赃挽损提供方案;
经被害人授权且办案部门同意,向办案部门代为转交相关材料、解释说明相关(专业)问题;
做好或协助做好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等等。
综上,被害人是刑事控告的主体,律师是接受被害人的委托,在刑事控告事务中给被害人提供法律协助。对此,各方要遵守法律规定,正确认识、正确对待:被害人不能任性做甩手掌柜,律师不能任意超越边界,办案部门不能一概拒绝律师的参与。
郭良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顾问,刑法学硕士,曾先后在山东省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某直辖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工作,原一级警长,二十多年里办理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数百起,包括某租宝集资诈骗、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挪用客户(特大央企)存款、某女星逃税、某信托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某电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法票等重特大案件,参与办理央批、部批重特大职务类、贪污受贿类案件数十起,参与成功处置某壳公寓暴雷、某大型房地产企业暴雷、某知名教培机构暴雷等十数起重大群体性紧急事件,协助、协调各分局经侦部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查办经济案件数百起。现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丰富的侦查办案实践经验使郭律师在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为客户谋划有效的解决方案、挖掘实质性的辩护意见,广受客户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