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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3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集宁区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最后一天,某某招牌烤鸭送送送”的广告图片,其中广告宣传中两个热气球形状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图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构成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乌兰察布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涉及面积的宣传内容中没有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三:
某化妆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集宁区某化妆品店在其经营的快手店铺发布“适用于任何肤质”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合计3358.48元。

来源:乌兰察布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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