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小马发帖表示,三月初和朋友们吃了海底捞,当时是我请客的,钱是我付的,昨天我收到了海底捞退回的餐费和赔偿,本来以为这事就过去了,结果……朋友刚刚在群里聊到这事,问这钱我们是不是该平分?
这个钱是赔给“买单的人”,凭啥要一起分?但他们觉得大家都受影响,应该AA分赔偿……
姐妹们,这事该咋办?到底谁的理?在线等个高情商解决方案,不想因为这点钱伤感情。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俏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表明,消费者是指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
另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确认了购买者(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纠纷中的主体地位,而非单纯的食用者。所以,共同用餐人不属于”消费者“,也不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
来源: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19楼、大河报、广东民生DV现场,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