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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海底捞10倍赔偿,朋友却提出要平分!是一起吃的...

3月12日
海底捞公布了
“男子向火锅内小便”事件调查详情
并提出10倍现金补偿

可没想到“赔”出新麻烦
网友对此苦恼不已
海底捞的十倍赔偿
要和朋友平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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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小马发帖表示,三月初和朋友们吃了海底捞,当时是我请客的,钱是我付的,昨天我收到了海底捞退回的餐费和赔偿,本来以为这事就过去了,结果……朋友刚刚在群里聊到这事,问这钱我们是不是该平分?


这个钱是赔给“买单的人”,凭啥要一起分?但他们觉得大家都受影响,应该AA分赔偿……


姐妹们,这事该咋办?到底谁的理?在线等个高情商解决方案,不想因为这点钱伤感情。


另据大河报
网友陈晨(化名)也同样面临
同席朋友要求平分赔款的问题
据悉,陈晨他们一桌共消费560元
由陈晨请客
目前5600元赔款已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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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陈晨表示,当天同吃的有四位朋友,为平息这件事,他原计划是想分给他们每人1000元。但发帖之后,许多网友劝他不要分这笔钱,这四位朋友只是饭搭子和麻将搭子,也不算是关系非常好的朋友,陈晨现在决定不分这笔钱了。

不少网友认为
同席人也是受害人
也有权利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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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认为
请客没必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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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俏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表明,消费者是指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


另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确认了购买者(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纠纷中的主体地位,而非单纯的食用者。所以,共同用餐人不属于”消费者“,也不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


在这个事件中,网友作为实际付款人,与海底捞之间形成了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支付餐费的行为确立了其消费者身份,因而成为十倍赔偿款的直接受益人。同行的朋友虽然参与了用餐,但并未支付餐费,未与海底捞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而不具备独立的”消费者“身份。基于此,共同用餐人要求平分赔偿款,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19楼、大河报、广东民生DV现场,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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