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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这个地方水库扩容提升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诗画浦江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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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浦江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浦江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水库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批准的《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稿)》,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浦江部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浦江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二)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尊重移民合理意愿。
(三)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等方式,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浦江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浦江部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领导、统筹、监督和资金筹措。浦江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法人。
第五条 浦阳江(浦江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安置工作的指导督促、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指导白马镇做好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做好与上级部门对接工作,协调白马镇与县级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关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指导征地移民档案收集管理;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白马镇人民政府接受浦江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开展政策宣讲、移民动员,组织人员做好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含地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评估、征地补偿事宜、坟墓迁移、临时用地复垦、库底清理及其他农村部分工作,配合专业项目改复建等工作,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研究和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核定,负责监督和审核被征地乡镇、行政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组件报批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移民安置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移民安置相关政策解释,指导监督属地乡镇做好相关移民安置工作及移民人口后期扶持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各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做好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资金核实,并参与实施移民安置相关工作,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相关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
浦江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广旅体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审计局、县档案馆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浦江部分)征地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浦江光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别负责输变电线路、电信设施、移动设施、联通设施、广播电视线路的改复建工作。
供水管道改复建由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实施;排水管道改复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高峰燃气管线改复建由浙江省浦江高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实施;省级天然气管线(萧义线)改复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站改复建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实施。
第九条 征地移民工作各实施单位健全移民档案管理,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十条 项目法人、移民综合设计、移民监督评估等单位,按照国务院、浙江省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全程参与移民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专业项目权属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实物补偿
第十二条 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浦江部分)征收征用土地范围以实施阶段最终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被征收征用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实物统计基准时间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23〕107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发布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为准,违反该停建通告相关规定新增的实物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实物补偿标准。
1.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浦政发〔202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稿)》执行。
3.青苗补偿费。根据《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我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实行包干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青苗实际种植情况实行差别补偿。
4.坟墓补偿费。按《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稿)》执行。
5.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度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公寓式安置指导价〉的通知》(浦政发〔2023〕10号)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6.工程建设涉及个体工商户、水利设施、居民点基础设施、零星林(果)木、企业单位等,可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或恢复原有功能。
7.调查、评估机构须经工程指挥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共同认可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采取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生产安置方式根据被征收人意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并经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按照有关政策参保,对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移民,依据政策按月领取养老金;对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移民,通过自谋职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进行安置。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办发〔2022〕56号)执行。
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标准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指对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和不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生产安置人口选择上述安置方式。参保名单、调剂名单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严格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并经乡镇审核后报指挥部备案。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结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第五章  专项设施改(复)建
第十九条 专项设施改(复)建项目包括:输变电线路、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线路、管道工程、其他项目等。
专项设施改(复)建的规模和投资应按照《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稿)》控制;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专项设施权属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要求组织改(复)建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报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使用,并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指挥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移民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为移民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报指挥部备案。
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财政资金下达后,移民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指挥部、浦江县人民政府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因弄虚作假或因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产生纠纷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浦阳江(浦江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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