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绵阳一对情侣分手后,女方手持一张17万元的借条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7万元。
2.男方辩称写借条是为了哄女友开心,但法院认为证据能够反映男方是因装修房屋向女方借款17万元。
3.由于双方存在恋爱同居的特殊关系,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判决男方偿还侯女士借款本金16万元及相应利息。
4.法院提醒切勿轻易签订“激情欠条”,恋爱期间应分清感情和经济,理性处理生活中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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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多有转账往来,相处4年后分手。后来,女方手持一张17万元的借条,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17万元。庭审中,男方却表示,“写借条是为了哄女友开心……”
3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涪城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能够反映男方柯先生是因装修房屋向侯女士借款17万元,且双方在录音中冷静平和,并无情绪激动需要安抚的情况,柯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出具经济手续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且出具《借条》后,柯先生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协议进行撤销或变更,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柯先生偿还侯女士借款本金16万元(之前已归还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示意图 资料图片
男子恋爱期间写下17万元借条
分手后被女方持借条起诉要求返还
侯女士和柯先生原本是一对情侣,但在相处四年后分手了。分手多日后,他们再度“重逢”的地点竟是法庭,起因竟是柯先生写给侯女士的一张17万元的借条。
侯女士向法院提交了2021年至2022年的四份转账凭证,以及2023年2月的一张借条。借条大意载明:因装修房屋,今借到侯女士17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底,落款处有柯先生签字。她持借条将柯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自己向柯先生共计出借17万元。除去2024年2月已经归还的1万元之外,要求柯先生继续归还剩余的16万元借款。
庭审中,柯先生对借条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自己为了哄侯女士开心才出具的借条。
同时,柯先生还指出,在2020年3月至2024年2月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自己向女方转账110多万元,远远高于女方4年中向自己转账的总金额66万多元,因此表示自己“无需借款”或者“借款已经归还完毕”。
借条和转账记录等印证借款用途
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判决男方偿还
3月24日,审判法官介绍,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证据来看,能够反映柯先生是因装修房屋向侯女士借款17万元,该款项有明确的借款用途,有借条和转账记录、录音资料、当事人陈述予以印证。
从双方的特殊关系考量来看,双方在整个恋爱期间共同生活中,柯先生向侯女士转账金额更多,但正因为双方系情侣关系,即便在柯先生转账金额更多的情况下,也无法必然推断柯先生无需借款或者已全部归还完毕的结论。同时,柯先生也未对所转其他款项的性质进一步举证。
从行为能力来看,柯先生和侯女士在录音中冷静平和,并无情绪激动需要安抚的情况,柯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出具经济手续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且出具《借条》后,柯先生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协议进行撤销或变更,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于以上分析,最终,法院判决柯先生偿还侯女士借款本金16万元(之前已归还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提醒
切勿轻易签订“激情欠条”
法院介绍,判断双方同居期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一方面不能仅凭借条和转账记录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另一方面,也不能因同居期间出具借条一方转账总金额高于另一方而否认借款事实发生,而是要进一步仔细审查双方特殊关系之下借款合意和实际交付,从当事人经济能力、感情状况、借款金额及用途等方面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分析,根据双方陈述及其他证据,对所涉款项是否属于借款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情况下,在原告提供借条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借款关系成立。但由于本案中双方存在恋爱同居的特殊关系,存在多笔经济往来,与普通的借贷关系存在差异,这无疑增加了司法实践中对款项性质的认定难度。在证据意识不足或者证据保留缺失的情况下,法院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有可能存在偏差。
法官提醒,该案也为那些轻易签订“激情欠条”的人敲响了警钟,切不可因为“哄开心”就随意出具借条,在恋爱期间应分清感情和经济,理性处理生活中的借贷关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净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杨珒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