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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物卡丢失引纠纷 超市“不挂失不补办”规定合理吗?

近日,兰州市民周先生向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帮”热线0931-8159555反映,自己的购物卡不慎丢失,卡内尚有700元余额,而超市以卡不记名为由拒绝挂失与补办,双方协商无果,购物卡“不挂失、不补办”的行业惯例是否合理合法成为双方争论焦点。

据周先生介绍,今年2月28日,他去北京华联超市兰州名城广场店购物后,在返回途中发现购物卡遗失,他立即前往超市服务台,出示购物小票,希望超市能冻结卡内金额并协助补办,但超市以购物卡不记名为由拒绝,称“不挂失、不补办”是行业通行规则,卡等同于现金,丢失责任在消费者自身。

对此,周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他觉得虽然购物卡不记名,但超市系统能查询到消费记录,理应协助处理,否则卡内余额被他人盗刷,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实在不公平。

北京华联超市兰州名城广场店刘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购物卡是“不挂失、不补办”,等同于现金,他们也尝试帮助周先生解决问题,但是实在没有办法。

记者走访兰州市内多家超市发现,多数超市发售的不记名购物卡确实存在“不挂失、不补办”的规定。某大型连锁超市工作人员解释,购物卡不记名,无法确认使用者身份,挂失补办易引发争议,增加管理成本,所以采取此类规则,且在购物卡须知、卡片背面等位置都有明确提示。

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金云霞律师表示,消费者购买购物卡后与超市形成合同关系,超市单方面规定不记名卡不挂失不补办,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消费者能证明卡内余额、购卡事实以及第一手持卡人的情况下,超市不应完全免除自身责任。

金云霞律师还提到,从公平原则出发,超市作为发卡方,有义务建立更完善的管理机制,比如制作记名购物卡,以防范消费者因卡丢失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若消费者因卡丢失造成损失,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金云霞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购物卡时,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了解卡片性质和相关规定。若可能,尽量选择购买记名卡,降低丢失或被盗的风险。同时,呼吁商家加强对购物卡的管理,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建立更加人性化的服务机制。

文丨奔流新闻·兰州晨报新闻采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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