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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李延贺,获刑三年!

犯煽动分裂国家罪

台湾“八旗文化”总编辑

李延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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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台湾网3月26日消息,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今天上午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


日本广播协会记者:

据报道,上个月,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八旗文化”总编辑李延贺案作出公开宣判。请介绍判决的详细内容。

陈斌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7日一审公开宣判李延贺案,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宣判后,当事人当庭表示服法认罪,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相关判决已依法生效。至于刑期,当事人和家属是非常清楚的。作为发言人,我本不愿公开谈论具体细节,民进党当局一再炒作司法个案,诬蔑抹黑大陆司法体制,完全是别有用心的。


据了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7日一审公开宣判,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李延贺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罚执行期间,有关方面将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家属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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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球时报此前报道,李延贺1971年出生在辽宁省,满族人,曾在上海文艺出版社任副社长。他与台湾籍妻子结婚后,2009年搬到台湾定居,后担任“八旗文化”总编辑,但仍是大陆籍。


2023年5月,国台办发言人曾介绍,3月21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涉嫌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李延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办案单位安排李延贺妻子在上海与其进行了通话和通信,并依法保障李延贺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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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国台湾网、长安街知事、江西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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