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启东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和法定继承纠纷案,涉及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获得的79万元赔偿金及存款分配。
2.小李将奶奶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将79万元赔偿金及李某生前存款判归自己所有。
3.然而,田某认为其与李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多分。
4.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理赔款的性质并非受害人的遗产,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具有物质补偿及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
5.最终,法院判决在扣除田某支出的实际费用和专属田某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后,余款田某与小李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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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获赔的79万元及留下的存款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配呢?为此,死者的儿子和母亲对簿公堂。3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和法定继承纠纷案。
小李的父母因感情不和早年离婚,此后小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李某没有再婚。2022年12月,父亲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生效文书确定李某近亲属获得的赔偿金为79万元。小李认为该款扣除专属奶奶田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余款应与奶奶平均分配。田某则认为其与李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该多分。
小李一纸诉状将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将79万元赔偿金及李某生前存款判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田某称,李某生前与儿子并无生活和经济上的往来;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直至办理丧事期间,小李均未到场,李某住院期间的抢救费和办理丧事费用皆由自己所出,故交通事故理赔款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及办理丧事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应归自己所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余赔偿部分以及李某生前存款,田某认为自己与李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自己理应多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交通事故理赔款的性质并非受害人的遗产,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具有物质补偿及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对李某的近亲属而言属于共有物。
在分配赔偿款时,应先扣除合理开支(近亲属实际支出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用)和剔除专属于田某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再考虑近亲属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共有权人的生活状况,并兼顾保护老人、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等进行分配。经查,李某生前有存款8.6万元,该钱款作为遗产,亦应按照上述分配原则予以分配。
本案中,小李在其父母离婚后,与李某联系甚少,生前未对其尽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与李某的生活紧密程度较低。考虑到田某已经83岁高龄,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与李某生前长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故在分配比例上应对其予以多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在扣除田某支出的实际费用和专属田某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后,余款田某与小李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配,小李分割28万元理赔款和3.5万元存款。
法官说法: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几千年来,人们把孝视为天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之一渊源流传。人民法院对确定交通事故理赔款等共有物及被继承人生前存款分割的裁判规则时,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亦本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则,查明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紧密程度等,旨在提醒人们,孝老爱亲,珍惜亲情!
通讯员 姚苏金 王兆琦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