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承源)江苏作为经济大省的同时,境内分布着长江江豚、宝华玉兰、中华虎凤蝶等多种珍贵、濒危物种,如何在高强度开发、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将于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起施行。记者获悉,条例作出多项具有江苏特色的创制性规定,为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立规矩”,同时引导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条例作出多项具有江苏特色的创制性规定,推动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体系。在加强我省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方面,包括长江、太湖、沿海滩涂等流域区域典型湿地生态系统,宁镇山脉、宜溧山脉、云台山脉等低山丘陵区域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入海河口、海湾、牡蛎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同时,强化农田和城市生态系统的保护,统筹推进农业农村发展、城镇化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记者注意到,一批我省珍贵、濒危物种,在条例中被“点名”。在加强我省特色生物物种的保护方面,提及银缕梅、宝华玉兰、秤锤树等珍贵、濒危维管植物资源;丹顶鹤、麋鹿等珍贵、濒危陆生脊椎动物资源;中华虎凤蝶、拉步甲等珍贵、濒危陆生昆虫资源;以及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水生生物资源。
近年来,一些团体和个人随意“放生”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引发社会关注。为科学引导和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本地物种,避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前十五日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其种类、数量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此外,条例还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条例拓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支持发展符合要求的生态旅游与康养、自然教育等活动;明确生物多样性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