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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街道办强拆鱼塘致37万斤鱼损失被判赔380万 时任负责人已任新职

AI划重点 · 全文约1402字,阅读需4分钟

1.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因违法强拆万朝林夫妇等人的120亩鱼塘,被法院判决赔偿380万元。

2.街道办回应称无资金赔付能力,拟以法拍资产抵债。

3.然而,时任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已升任重庆市某区副区长,现任主任任某区信访办主任。

4.专家表示,下级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明显违法的指示有权拒绝执行。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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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违法强拆120亩鱼塘,致37万斤鱼损失被判赔380万,回应称无赔付能力可法拍资产抵债

官方最新通报:街道办称已就鱼塘赔偿达成一致

4年前,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对万朝林夫妇等人的鱼塘进行违法强拆,被法院判赔380万元,街道办以无资金为由至今未执行。那么,街道办时任领导现在情况如何?法学专家分析责任划分。

图片殷正兰讲述当年鱼塘遭强拆情况

街道办回复说根据区级文件和会议精神,请示璧山区领导同意才强拆

当初的鱼塘承包人殷正兰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当时大路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姓蒋,街道办主任姓彭,如今前者已升任重庆市某区副区长,后者任某区信访办主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检索发现,1981年3月出生的蒋某,曾在2019年任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后来任某区发改委主任,2025年2月任重庆市某区副区长。

公开资料显示,2024年12月26日,彭某任重庆某区信访办公室主任,此前他曾任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主任。

今年3月28日下午5时左右,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了该区信访办,想找彭主任了解一下当时大路街道办鱼塘被强拆的事,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不接受采访,不能透露领导的信息。”

记者联系蒋某,未果。

图片当年的鱼塘如今蒿草丛生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璧山区大路街道办给殷正兰丈夫万朝林等人的回复函中看到,万朝林等人称他们当初是被大路街道办招商引资去的,属于响应政府号召创业,要求按相关规定补偿。

大路街道办回复他们称,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2020年8月31日,璧山区河长办公室印发的璧山生态办发【2020】72号文“关于调整和补充2020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等单位,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全区原整治范围养鱼池的关停整治工作,对不达标的养鱼池由涉及镇街限期一个月关停整治。

该回复还介绍称,大路街道根据区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相继召开了多次工作会对养鱼池关停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并制定了一系列补偿政策,“为确保养鱼池关停工作的顺利完成,经向相关部门咨询和区领导请示同意,经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同意进行强制拆除。”

图片昔日的拉鱼车废弃在一角落里

法学专家称,下级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明显违法的指示有权拒绝执行

几年来,殷正兰夫妻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经重庆市沙坪坝法院判决,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当年的强拆行为违法,同时赔偿他们约380万元损失,但被办事处以无资金为由至今未执行。

那么,从依法行政角度来看,应该如何划分责任?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韩旭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第3项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作为公职人员,应根据《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处分。

韩旭教授称,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明显违法的指示,下级有权拒绝执行。

他解释说,《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下级可以拒绝执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安澜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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