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时代,现金交易更需“火眼金睛”。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群众习惯使用手机进行日常支付,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群众现金使用少、警惕性弱的现状,使用假币骗取钱财。日前,山西省沁水县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使用假币行骗案件。
2024年5月30日,河南的苑某喜、宗某、苑某功经商议后打算前往山西使用假币。当日,苑某功开车带着宗某、苑某喜先后到山西泽州、沁水的一些乡镇,在刘某、张某、何某、郭某等人经营的店铺内,通过使用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购买低价商品找零的方式非法获利。
当日14时许,沁水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接郭某报案后,在对苑某功驾驶的车辆进行查控时,苑某功暴力驾车冲卡逃离现场,后3人弃车分别向不同方向逃跑。宗某在下车时将一个装有52张百元面额人民币的塑料袋扔在路边。经鉴定,这52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以及宗某在张某等人经营的店铺内使用的4张百元面额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
2024年9月20日,沁水县公安局以苑某喜、宗某、苑某功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移送沁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认定,苑某喜、宗某、苑某功3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2月4日,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苑某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苑某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4年12月12日,苑某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2月10日,晋城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杨泽 王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