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无锡一科技公司招聘了设计师小李(化名),双方口头约定月薪8000元,但公司以“流程繁琐”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满6个月后,小李因薪资争议提出了离职,并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最终,劳动监察部门给出的处理结果是: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小李5个月工资(共计4万元)。具体的双倍工资标准如下:实际工作月份数减1,实际工资按8000元计算。
对此,无锡人社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签约,电子合同需确保合法有效,保留签约证据;定期核查员工合同状态,及时补签或续签。同时,也给劳动者“防坑”小贴士:主动索要合同,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可作为维权依据;若单位拒签合同,可向劳动维权部门反映。
针对网友询问较多的“试用期合同”和“劳务协议”是否算劳动合同的问题,无锡社给出解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若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如受公司管理、按月领薪等),即使签了劳务协议,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用工责任。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