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这9起恶势力犯罪判了,孙发明等7起涉黑案件判决结果公布

【扫黑除恶进行时】

甘肃省法院集中宣判9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6月15日上午,记者从省法院召开的第四批集中宣判的9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公开发布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6月15日,全省法院共集中公开宣判了四批黑恶案件,共41件384人,其中包括23件中央督导组督办案件。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22件1704人,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36件940人;特别是中央督导组进驻我省后,全省法院共审结黑恶案件51件,其中涉黑案件审结11件,涉恶案件审结40件。

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刑三庭庭长侯磊介绍,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全省法院切实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三项规程”,铁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从严判处财产刑,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加大对涉黑涉恶财产追缴、没收力度,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决不让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严格掌握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全方位、全过程体现从严惩处;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迅速形成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有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

省法院涉黑涉恶案件审判专业合议庭审判长、刑一庭副庭长曹澜平介绍,今天发布的9起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分别是: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树峰恶势力案,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樊有策恶势力案,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栋泰恶势力案,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苏龙恶势力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星钊恶势力案和胡彬恶势力案,定西市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东爱卫恶势力案,临夏州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周万林恶势力案,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更高杰恶势力案。同时,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树峰等人涉恶案也于今天开庭审理。

9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1.酒泉市瓜州县李树峰恶势力案。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树峰长期通过高利放贷的方式给被告人史晓琴、李春梅提供资金,指使史晓琴、李春梅等人向他人发放高息借款,同时为了强索债务而纠集被告人李春梅、史晓琴、曹建军、王发元、王涛等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借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且在索债不成的情况下,捏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判决将非法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合法的债权。被告人李树峰纠集李春梅、史晓琴、曹建军、王发元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史晓琴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王涛参与其中,并共同故意实施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社会危害性较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诈骗、虚假诉讼等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李树峰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张掖市民乐县樊有策恶势力案。2011年以来,被告人樊有策、樊有秀、边兴元、樊鹏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租赁房屋作为发放和收取高利贷的场所,在共同讨要高利贷过程中多次实施暴力讨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樊有策、樊有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边兴元、樊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樊有策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3.白银市景泰县张栋泰恶势力案。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栋泰、陶鸿志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经法院判决并执行刑罚后,张栋泰、陶鸿志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上述犯罪,并纠集被告人余占强、樊洋鞅、庄某某,采取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等手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张栋泰、陶鸿志伙同被告人庄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张某某、闫某某,致二人轻微伤,并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栋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吕某某致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余占强为张栋泰提供犯罪工具,其三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陶鸿志、樊洋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景明、杜春梅、张宏泰故意阻碍景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执行任务,造成被告人张栋泰脱逃,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栋泰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4.兰州市永登县苏龙恶势力案。被告人苏龙于2018年2月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高相鸿、李建伟、任宇民、何天凯、季某某、吴海文等人在永登县城关镇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为被害对象实施介绍卖淫、强迫卖淫、强奸、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纠集者为被告人苏龙,固定成员为被告人高相鸿、李建伟以及季某某,其他成员为被告人任宇民以及吴海文、何天凯等人。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奸等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苏龙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5.兰州市西固区李星钊恶势力案。被告人李星钊团伙自2016年初形成,自2016年11月至案发的2018年4月,该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在兰州市西固区范围内,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一起妨害公务犯罪、两起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星钊及康鑫均参与到城市海角酒阁寻衅滋事案件、小坪山加气站违法事件和蓝馨花园违法事件中;被告人李星钊、程家辉均参与到城市海角酒阁寻衅滋事案件、兰州石化总医院妨害公务案件和蓝馨花园违法事件中。以被告人李星钊为纠集者的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李星钊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6.兰州市西固区胡彬恶势力案。胡彬案是李星钊案的关联案件。李星钊恶势力团伙自2016年初形成,至案发,该团伙演变为李星钊为纠集者,程家辉、李建平、杨晓坤及被告人胡彬、焦轩、路永飞为其他较为固定成员的团伙。被告人胡彬、路永飞、焦轩在与李星钊为纠集者的恶势力人员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彬、路永飞、尹波、张潇艺、潘锦慧、王海菲、金永琪在相互交叉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依法惩处。经依法审理,被告人胡彬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7.定西市漳县东爱卫恶势力案。2014年至2017年,以被告人东爱卫为首,被告人蔡志强、窦爱宗(另案处理)、漆小龙(另案处理)、后亚平、漆桃斌、漆小洲(另案处理)、豆会平、黄孝科、包辽红、杨卫红、包小军、漆陇平、东学卫、耿青春等10余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漳县金钟镇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赌博等犯罪活动及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东爱卫为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和纠集者,被告人蔡志强、后亚平为积极参与者,其他被告人为一般参与者。经依法审理,被告人东爱卫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

8.临夏州东乡县周万林恶势力案。被告人周万林、周外克力、周奴麻、周老虎、周清水、周洒果、周文吉、周尕西木为达到索要兰州水务建设管理公司租用东乡县董岭乡周家塬村荒山荒坡补偿款的目的,实施阻挠基层换届选举、惠民政策落实,阻挡村道硬化工程和挡停运输车辆等行为,且多次辱骂、威胁、恐吓他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各被告人破坏基层组织建设、阻碍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实等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万林、周外克力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奴麻、周老虎、周清水、周洒果、周文吉、周尕西木六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周万林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9.甘南州合作市更高杰恶势力案。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小)更高杰、(大)更高杰、达吉、桑吉道吉、桑吉当知、当知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合作市知合么村地界的四个项目建设活动中,以言语威胁、聚众造势、堵截车辆、阻断砂石料供应、阻工、恶意磋商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州、市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和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使企业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小)更高杰、(大)更高杰、达吉、桑吉道吉、桑吉当知、当知、才让卡七人,多次强迫施工方接受其砂石料拉运服务,或强迫他人退出项目建设砂石料拉运服务,查明违法所得18800元,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小)更高杰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7起涉黑涉恶案件审理过程

6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的孙发明、王佐良等7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发布。孙发明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审判是甘肃省积极响应《全国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陆续公开宣判,彰显了我市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和法律权威。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为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力部署,主动作为,以动真格、敢碰硬、扫彻底的决心,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

案例一

孙发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被告人孙发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8日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开庭审理,2018年2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发明等34人公开宣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做出二审裁定,现案件已移送执行。

【判决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孙发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75000元。判决被告人郭某、贾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33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其中对姚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安某某等8人宣告缓刑,对郭某、贾某某、王某某等人并处罚金2000元至80000元不等。

案例二

常进元案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成员,严格依法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先后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处理了管辖、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组织控辩双方展示了证据,总结了争议焦点,对相关证据建议公诉机关进行了补充,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2018年2月7日至8日,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8年3月9日,新区法院公开宣判该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常进元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孟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获五年有期徒刑至缓刑不等。

从被告人常进元、孟某某处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2000元;从被告人常进元处追缴受贿所得赃款21700元;从被告人孟某某处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4000元,上述款项追缴后上缴国库。从被告人常进元、杨某某处追缴职务侵占所得赃款213000元,从被告人常进元、孟某某处追缴职务侵占所得赃款391105元,追缴后发还华家井村村委会。从被告人常进元处追缴敲诈勒索的赃款发还受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常进元、孟某某、常某仁、常某和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马金龙恶势力犯罪团伙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马金龙、许某、张某某、王某伟、王某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皮某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该案,2018年12月1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9年1月17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同日报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8日宣判,宣判后被告人马金龙、许某、张某某、王某伟、王某升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金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其余7名被告人获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

案例四

王佐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被告人王佐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9日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0日至12日三天集中开庭审理,2018年3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佐良等15人公开宣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做出二审裁定,现案件已移送执行。

【判决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佐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席某某、米某、陈某某等13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十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中对被告人席某某、米某分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扣押的赃款、追缴违法所得予以发还或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五

谭经凯等6人聚众斗殴案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6日向城关区法院移送案卷,城关区法院于当日立案。5月5日9:30在城关区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5月9日城关区法院将此案移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谭经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余5名被告人获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

案例六

杨进隆案

被告人杨进隆、马某某、卢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未检刑诉(2019)14号起诉书及城检未检刑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进隆犯聚众斗殴罪,原判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原判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卢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七

张和平案

此案由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起诉书于2018年6月15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和平等九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年九个月不等。宣判后,七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张和平等人组织实施共同犯罪较为固定的事实,不构成犯罪集团,但已初步具备了“恶势力”的雏形,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和平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其余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