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剂科主任被控受贿一套房,当事人坚称:“我没有受贿犯罪”

曲更需在河北的一套房子惹了祸。
检察院认定,这是他收受一家医药公司股东暨医药代表的贿赂。但他始终坚称,房子是自己出钱委托朋友购买的。
2018年7月20日,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法院一审判定,曲更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涉案商品房、地下室和车位。
曲更需上诉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加格达奇区法院重审。
2019年3月28日,加格达奇区法院重审后作出与原一审判决一样的结果。曲更需再次提出上诉。
7月24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重审二审案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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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重审二审案件
药剂科主任的外地房子惹祸了
检方指控这是收药企代表贿赂
曲更需和妻子都在医院上班。他曾是大兴安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
曲妻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参加工作20多年,均有高级职称,每人月收入在7000元以上,如今住的仍是62平米的铁路福利房。2012年,因孩子在北京上大学,他们便想着在周边买一套房,最终选择了石家庄的房子。
相关的购房协议显示,他们所买的河北石家庄的一套88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单价为7260元每平,总房款63.8万余元。付款方式为按揭,首付38.8万余元。
未料,这套远在外地、装修完还未入住的房子,却为曲更需带来了大麻烦。
加格达奇区检察院指控,曲更需在任大兴安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主管该单位医药、医疗设备的采购工作。每年通过网络药品招标平台,从河北某医药公司为第二人民医院采购大量药品。
2013年,上述医药公司股东暨负责大兴安岭地区的医药代表于进国(另案处理),指使公司业务员林某(另案处理)为曲更需代购了上述的那套房子。
检方指控,于进国指使林某为曲更需代交购房定金1万元,指使儿子于某雄(另案处理)为曲办理购房手续。同日,于进国经他人转账,为曲支付购房首付款31.8万余元。
之后,经曲更需同意,于进国还指使林某为曲代购了一个地下室和一个停车位,价值24.1万余元。林某还为曲代付首付款差价和物业管理费。
据此,加格达奇区检察院认为,曲更需收受于进国房产市场价值共计63.2万余元。
两位关键证人当庭翻供
加格达奇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2018年4月25日,该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曲更需称,他与林某是通过QQ聊天认识的,林某说其患有尿毒症,他是内科医生,当时看林某如此年轻就得上了这个病,挺同情林某的,就在网上指导林某怎么治疗。
曲更需回忆,他们这样聊得挺好,关系处得挺好。林某通过QQ给他发了一些住房的照片,并问他想不想购买,他看照片户型很好,在网上也搜到该小区,看小区规划的挺好,就决定买一套。
“我同意购买住房后,两次在北京给林某的钱都是现金,一次是33万元,还有一次是24万元。还有在我收房时,又给林某6万元。这样3次一共给林某购房款现金63万元。”
曲更需说,他没有受贿,房子是其自己出资购买的。
加格达奇区法院一审判决中记载,庭审时,证人林某出庭证实,她是十年前通过QQ聊天与曲更需相识,并接受曲的委托,代曲在石家庄购房,并非她此前在卷中所证实的,是接受于进国的委托,由于进国出资为曲买房。
另一位证人于某雄出庭证实,是于某生(大伯)安排他给曲更需曲妻子杨某签购房合同,不是接受其父亲于进国的委托为曲更需购房。
林某、于某雄在出庭作证时所作的证言,与(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不一致,均辩称是因为在侦查机关受到了刑讯逼供,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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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两位证人当庭翻供
不过,法院认为,林某等人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刑讯逼供的证据线索。最终,法院支持检方的指控,以受贿罪判处曲更需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的房子、地下室和停车位予以没收。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
重审时争辩“是谁行贿、有没有行贿人”
宣判后,曲更需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6日,大兴安岭地区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两天后,二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加格达奇区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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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8日,大兴安岭地区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
2019年3月28日,加格达奇区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检方仍指控曲更需收受于进国房产市场价值63.2万余元。曲更需同样坚持说,他没有受贿,房子是自己的钱买的。
曲更需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曲更需购买的石家庄房产是谁行的贿,有没有行贿人?认定曲更需是否构成受贿罪,必须查明行贿人是否存在,如果连行贿人都无法证实,何谈构成受贿罪?
据判决书记载,曲更需的辩护律师提出,该案发回重审后,加格达奇区检察院经过补充侦查,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新的证据,出具的补充侦查情况《工作说明》充分反映,二审法院要求查明的一些情况并不难查清,但公诉机关仍没有查明,所以案件仍是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的状态,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曲更需构成受贿罪。
据介绍,关于行贿方是单位还是个人的问题,检方在《工作说明》中提到,办案人员多次前往石家庄,发现涉案的医药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法进行调查。而且,该案证人于进国没有到案,目前无法证实公司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检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曲更需在石家庄的房产是于进国为其购买,至于行贿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不影响曲更需受贿的定罪和量刑。
但曲更需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既然公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仍无法证实医药公司行贿还是个人行贿,说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是该医药公司行贿。另外,起诉书指控于进国作为该医药公司的股东暨医药代表的身份,给曲更需行贿,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个人行贿的理由成立。
对于林某的身份,检方《工作说明》中提到,因涉案的医药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人去楼空,无法找到相关证人及材料。林某承认与于进国认识并有往来,其是否为医药公司员工不影响行贿共同犯罪人的身份。
曲更需的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起诉书中明确写着林某是涉案医药公司的业务员,这是作为指控的一个支撑。现在又说林某是否为该公司业务员不影响行贿共同犯罪人的身份,更进一步说明指控林某参与于进国行贿的理由更加牵强。
律师请求判曲更需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加格达奇区法院重审后作出的一审判决,与原一审判决结果一样。
对此,曲更需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庭审仍聚焦购房经过及医院履职等争论
7月24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曲更需涉嫌受贿的重审二审案件。
法庭上,曲更需表示,检方的指控不属实。他是自己出资委托林某帮忙买房,当初给林某的是现金。他并不认识于进国和其儿子于某雄。
曲更需回忆,他与林某相识10来年。他为林某推荐过治病及养护的方法,林某则给他推荐过房子信息,听说林某是做建材生意的。
他们前后共见过4次面。第一次见面是在北京,他把33万元的现金交给林某,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林某给他打了收条。第二次见面时,林某将购房的相关协议及付款收据给他,也将该收条收回。
被问及为何要远途带现金去,而不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曲更需解释,这是林某要求的,用现金支付可能房价有折扣。
庭审中,被告人及出庭检察员、辩护律师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庭就曲更需的药剂科主任职务和职责情况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曲更需介绍,医院在药品采购时,相关科室先提需求,再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主管院领导签字,之后才能进行采购。
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律师表示,曾向法院提交了多份有关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审批手续、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等,证明曲更需所在医院采购药品必须经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和主管院长审批后才能最终决定,曲更需作为药剂科主任,不具备采购药品的个人决定权,不具有收受贿赂的职务便利条件。
对此,出庭检察员反驳,有多位医院领导证实曲更需对采购药品有决定权。曲更需任药剂科主任期间,该医院从涉案医药公司购进大量药物。曲更需与于进国相识,且有业务往来。
另外,在三轮庭审辩论中,控辩双方还重点围绕本案是否有行贿人、于进国的到案是否是必须的等问题进行了争辩。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量刑准确,应该驳回曲更需的上诉请求。
而辩护律师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曲更需犯罪的证据不足,关键证据林某和于某雄的庭前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应当依法纠正,请求改判曲更需无罪。
“我没有受贿,我是无罪的。”曲更需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说。
7月24日的庭审持续至当日17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 | 高鑫 大兴安岭 报道
编辑 | 开心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