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案件频发,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孩子?

提起儿童节
你会想到什么
笑脸?礼物?鲜花?糖果?
这是一个让人快乐的节日
然而
正如阳光下总有阴翳
并非每个孩子的童年都是欢声笑语
今天
让我们从“猥亵儿童”
这个自带让人不舒适光环的词汇
来探讨一下怎么保护好孩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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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法君选取了三个
集美法院审理的猥亵儿童相关案件
与大家一起探讨如何更好地
保护祖国的花朵和未来
典型案例一
这个案例比较特殊
发生在师生之间
且被害人是男童
余某是一所学校的老师,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在明知学生小华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于学校饮水间、教工宿舍、教师办公室内多次对小华以搂抱、亲吻、抚摸臀部等方式实施猥亵。
小华因害怕与舍友讲,舍友支招,被性侵时唱歌,舍友听到后再去报告老师。这才发现了余某的罪行。2018年9月,余某在学校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余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性偏好,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二
网络时代下
儿童使用智能通讯设备已是普遍现象
在为儿童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韦某是一位务工人员,坐公交车时经常会遇到上学的小花。2018年12月,韦某下车尾随小花并要求加微信。在微信上聊熟悉之后,韦某以每次给小花100元零花钱为代价,将小花带至集美区一处小巷内,多次以抚摸阴部等方式对小花进行猥亵。
因小花所用的手机是其父亲的,他们的微信聊天被小花父亲发现后向警方报警,2018年12月5日,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韦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韦某为了寻求刺激,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典型案例三
侵害儿童
有时并不一定发生在熟人间
一些偶然、随机的情况下发生的侵害事件
提醒我们在保护儿童时
提高其辨别意识、防范意识
应当成为重中之重
黄某是集美区某公司的一名保安,2019年2月的一个中午,小丽在黄某公司附近玩耍时,看见黄某遂向其借手机玩,黄某答应后将小丽带至在公司里搭建的一个简易厨房内,借小丽手机玩并以抚摸下体等方式对徐某进行猥亵。
2019年3月,小丽又去找黄某借手机玩,黄某在简易厨房内,再一次对小丽进行猥亵。小丽父母发现女儿晚归,询问后得知被黄某猥亵,遂报警,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后,黄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黄某为寻求刺激,猥亵儿童,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黄某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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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上看,猥亵儿童的行为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淫、手淫等。由于儿童对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很差,法律上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反抗,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均构成本罪。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行为的,均应当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家长和学校应当积极教育儿童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学会爱护和尊重自己的身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中儿童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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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关注儿童性侵的原因
儿童缺少维权意识与能力
缺少必要辨识能力
容易被侵害
而遭遇性侵又常常会对
其一生带来深层影响
因此,这些知识你应该知道
并教会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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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幼苗的生长
离不开阳光的照耀
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不开法律的滋养
让我们一起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愿纯真的笑脸永远绽放
▌作者:陈于婧
▌编辑:李松荣
▌制作:陈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