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网红”骗财骗色 无业男子终落法网

日前,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处罚金3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1929元。

该案中,被告人孙某系一名无业人员,假称自己为某平台网络主播,骗取被害人汪某好感和信任,发展为恋人关系。自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以家人及自己生病住院、与某知名“网红”出差办事、开办公司,以及去北京、深圳、广州等地直播平台签约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汪某271929元。其间,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均以直播工资未到账等虚假理由,拒不退还。经被害人举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以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为由,对公诉机关对其犯诈骗罪的指控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孙某诈骗受害人汪某钱财271929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此,法院最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处罚金3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1929元。